交强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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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产品介绍许志平车险产品结构机动车险产品结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救助特约不计免赔特约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货物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通强制保险交强险的投保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和责任限额交强险的理赔强制保险单式样(一)强制保险单式样(二)强制保险单式样(三)《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立法目的和依据2006年7月1日实施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道交法》17条;——《保险法》11条;2008年2月1日费率和保额双调整,费率略有下降,保额提高一倍。《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谁要保险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按规定投保会受到何种处罚?对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检验。同时《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未按规定放置交强险标志会受到何种处罚?《条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保障范围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考虑赔偿限额,投保人实际承受能力;——其他制度保障,《道路运输条例》规定,36、68条《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经营主体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条款和费率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费率制定的原则是全国统一,浮动分步实施6、交强险的费率标准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6-10座10座以上——95011001100——非营业客车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团体950107011401320—企业1000113012201320—营业客车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36座36座以上出租、租赁18002360240025603380城市公交—2250252030204250公路客运—2350262034204690货车2吨以下2-5吨5-10吨10吨以上—非营业货车1200163017502220—营业货车1850307034504480—《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核算及费率调整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每年核查强制保险业务情况,向社会公布;——保监会在审批、调整保险费率,听证《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交强险费率是如何浮动的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2、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4、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5、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且到期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超过3个月的,费率不下浮。6、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投保与承保的双向强制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VIN)、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小贴士:VIN(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中文名叫车辆识别代号。或许您已经注意到,身边车辆的铭牌上多了一个由17位字母、数字组成的编码,这就是车辆的VIN,又称17位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号经过排列组合,可以使车型生产在30年之内不会发生重号现象,这很像我们的身份证不会产生重号一样,它具有对车辆的唯一识别性,因此又有人将其称为汽车身份证。车辆识别代号中含有车辆的制造厂家、生产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发动机以及其它装备的信息。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交费与保险标志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标志式样(内置式)三十一、保险标志式样(便携式)《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公平交易,强化不可选择性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不得以购买商业险做为订立强制险条件《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保持合同连续性的要求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投保人的解除权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合同解除的效力及退费原则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合同变更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与《保险法》34条要求不同,无须保险公司同意《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保险期间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赔偿基本原则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注意: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先行垫付医疗费,最高10000元(不赔付伤亡),而后向致害人追偿。根据法律规定,每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0.2毫克到0.8毫克之间(大致相当于饮用1杯啤酒到两瓶啤酒或3两以下低度白酒),即认定为酒后驾驶;每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8毫克(大致相当于饮用两瓶以上啤酒或3两以上低度白酒),即认定为醉酒驾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含〉以上80毫克/100毫升〈不含〉)以下处500元罚款,记6分,驾照暂扣1个月至3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130毫克/100毫升<含>以下的)处以8日至10日拘留,暂扣驾照5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分项责任限额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的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伤残赔偿的范围: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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