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三条资本运营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第四条资本运营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以及公司网站更新、内刊印刷等内容,须经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运营部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和印制。第五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总部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分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及公司外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及业务伙伴等机构)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均应受本制度的规定约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及相关重要内容;(二)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出让资产的决定;(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七)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五)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十六)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十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八)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中规定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七)、上述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在经办相关事宜中,涉及有内幕信息发生,无论知晓情况程度,均应首先负有保密责任,同时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运营部。第十条涉及第七条的内幕信息,第一知情人或者应当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资本运营部,资本运营部应在接通知后立即要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毕后提交到资本运营部。资本运营部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收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连同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以及资本运营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等。第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并及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进行报备。第十五条对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接受公司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负责报送资料的公司经办人应要求该等人员告知或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有关的信息,并应书面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该经办人应在第一时间将获得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提交至资本运营部。第十六条对于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股价敏感的内幕信息,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司董事会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第四章保密及处罚第十七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十八条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对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