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者应了解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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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者应了解的管理制度第一节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创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二、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公司部会计师。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总会计师职责如下: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产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拨决策工作,比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书。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计划性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的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地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6.参与公司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的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财务工作。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如实反应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干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也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接,由计划财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三、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物。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账和编制财务报表。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账。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雇人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依据;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作为记账依据;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也资证明。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账,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行。长期贷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公司以单价2000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2.机器设备;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4.运输工具;5.其他设备。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5年;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4.其他设备5年。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取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费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购人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按装的固定资产,还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的价格为原价。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结算时处理完毕。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来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账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主要有如下几种: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2.损益表(年、季、月);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5.专用基金名细表(半年);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9.提取坏账准备金明细表(月);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四、资金、现金、费用管理1.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2.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3.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4.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5.银行账户往来应随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6.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人付款凭证记账务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汇款审批权限如下:属于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的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万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7.根据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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