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由NordriDesign™提供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批准第四章许可的变更及注销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Page3重点条款申请与受理审查与批准许可证的变更及注销监督检查Page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Page5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Page6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Page7省局办法相关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在我省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品销售、食盐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相关产品销售活动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暂不实行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摊贩的管理,依照安徽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Page8媒体相关近日,滁州市政府印发《滁州市2009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该方案中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熟肉制品、风味小菜、豆制品、糕点、酱腌菜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包括前店后坊式食品店)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其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二、前店后坊式食品店(包括糕点、炒货等食品的现场制售)的食品安全监管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三、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其中。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消息来源:滁州市食安办供稿)Page9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Page10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Page11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Page12第十一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二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Page13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Page14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Page15第三章审查与批准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Page16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Page17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八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九条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Page18省局办法相关规定食品流通经营场所核查。审核机关在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材料后,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指派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核查。工商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填写《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报审核机关。食品流通许可的安全要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Page19(一)其经营场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如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暴露垃圾堆等)至少保持直线20米距离;食品经营场所不应摆放或者销售有毒、有害物品。2、经营场所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鼠、防虫设施;不得用药灭鼠。3、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当分开,有单独的场所或用隔离设施分开。4、有仓储场所的,食品仓储场所的环境卫生应与所经营食品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具备通风防潮、防鼠设施,有食品存放搁架。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Page20(二)食品经营场所的设施应当合理,符合下列要求:1、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2、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货架须离墙和离地10厘米以上;经营冷藏食品的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并有温度显示装置。3、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配置能有效防尘、防虫、防鼠、防蝇的器具,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存放设备、设施;经营散装食品的,应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散装食品容器应加盖并有禁止触摸标志。4、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并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Page21(三)食品经营者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每个经营店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人员条件。(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