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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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理念为引领,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产业,通过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打造区域经济新的增长极和支柱产业,实现观山湖区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区域经济活力。观山湖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特制订本优惠政策。第二条适用范围:符合观山湖区产业导向目录,在观山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在观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和现代制造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核算、依法在观山湖区纳税的高新技术和现代制造企业。第三条重点支持对象:(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新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和高端应用软件等产业。(二)高端装备和特种设备制造业。包括航空装备、轨道交通装备、电梯设备、智能应用、教育办公等高端装备和特种设备制造产业。(三)新能源汽车产业。包括具运用先进技术开展整车设计与制造、零部件生产、车内装饰品制造等产业。(四)节能环保产业。包括节能技术和装备、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服务、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环保产品与环保服务等产业。(五)轻纺织服饰业。包括服饰的纺织、设计、生产、加工、仓储、展示与销售等相关产业。(六)高技术服务产业。包括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公共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精密复杂模具设计、生物医药技术、工业设计等服务产业。(七)印刷包装产业。包括原材料纸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包装、玻璃及陶瓷包装、竹木包装、新材料新技术包装、包装机械、新型机械研发包装创意设计、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等产业。(八)园区配套设施。各类社会资源对园区内仓储、物流、污水处理、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第二章项目扶持政策第四条本章政策适用于以下企业:(一)高新技术和现代制造相关行业龙头企业或知名企业。(二)产业带动性强、社会效益好、环境友好度高、成长速度快的高新技术和现代制造业企业。(三)高新技术和现代制造相关行业核心配套企业。第五条生产型项目按自建且自用、租用生产场所分类进行奖励。(一)在园区内自建且自用生产厂房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奖励。项目投资强度达每公顷4000万元以上且容积率大于0.8,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程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分别达10亿元及以上、5-10亿元(含5亿元)、1-5亿元(含1亿元)的,分别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区级实得部分(按规定计提部分除外)同等额度的60%、50%、40%进行项目扶持奖励。兑现方式为:项目完成注册和纳税登记工作,并开工建设后,首期兑现20%;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二期兑现30%;项目投产正常运行半年后兑现最后50%。本款不受本政策第二十四条限制。(二)在园区内租用园区专为企业修建的标准厂房和仓库的(需经相关部门核定面积),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并持续保持增长的,第一年给予当年场地租金同等额度80%的扶持资金;第二年给予当年场地租金同等额度60%的扶持资金;第三年给予当年场地租金同等额度40%的扶持资金。第六条研发型项目按购买和租用经营场所分类进行奖励。(一)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研发型企业,在观山湖辖区内购买研发和办公用房的,给予企业自用部分所缴契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同等额度80%的奖励。兑现方式为:企业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第一年给予应得奖励额度的40%;第二年给予应得奖励额度的30%;第三年给予应得奖励额度的30%。(二)在观山湖辖区内租用研发和办公用房(需经相关部门核定面积),纳入观山湖区第三产业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年度所缴纳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200万元并持续保持增长的,第一年给予当年场地租金同等额度30%的扶持资金;第二年给予当年场地租金同等额度20%的扶持资金;第三年给予当年场地租金同等额度10%的扶持资金。第三章产业发展政策第七条税收扶持奖励。自项目企业产生税收年度起,按其当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缴纳税收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第1—4年每年给予区级财力实得部分同等额度70%的奖励;第5—8年每年给予区级财力实得部分同等额度30%的奖励。第八条标准化奖励。对项目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200万的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100万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第九条创新奖励。项目获得当年国家科技进步(成果)奖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当年省级科技进步(成果)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当年市级科技进步(成果)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十条荣誉认定奖励。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第十一条名牌产品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十二条研发、服务平台奖励。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研发机构或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园区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孵化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第十三条对项目企业股改上市、贷款贴息、科技成果转化、技改扩能方面,按照专项政策进行资金奖励、补贴和扶持。本条不受本政策第二十四条限制。第四章人才鼓励政策第十四条园区项目企业高层次人才符合《贵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筑党办发〔2013〕7号)和《贵阳市高级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认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第十五条符合第十四条认定条件的园区项目企业高层次人才,聘用时间超过2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第1—4年每年给予其所缴税收区级财力实得部分同等额度70%的奖励;第5—8年每年给予其所缴税收区级财力实得部分同等额度30%的奖励。第五章政策实施保障第十六条由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指导统筹园区发展和本优惠政策的相关工作。第十七条观山湖区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发展专项经费,同时整合区属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应用技术研发、技改、服务业引导等资金),共同设立观山湖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发展。同时,每年从扶持资金中安排2亿元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吸收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第十八条资金申报时间:企业当年符合本政策中相应奖励、补贴和扶持条件的,由企业于次年年初向观山湖区政策兑现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第十九条资金审核程序:观山湖区政策兑现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由区级所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查认定并提出建议后,出具资格认定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兑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九通一平”保障。大力推进园区生产、生活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园区要素配置力和产业承接力。第二十一条生产要素保障。统筹全局,超前谋划,对入驻园区企业的各类生产要素实施全力保障。第二十二条政府优先采购。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中,按项目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优先采购园区内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三条对其他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和现代制造企业,针对其的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第二十四条本政策中企业享受的相关奖励、补贴和扶持资金额度总和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额度区级财力实得部分的80%。第二十五条企业和个人因同一事项获得不同奖励,以及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优惠内容相互交叉时,区级财力奖励、补贴和扶持部分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第二十六条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项目企业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或享受政策扶持期间结束后5年内迁出或注销的,必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需全额退还观山湖区政府。第二十七条本政策由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政策施行后入驻园区的企业按本优惠政策执行;对已享受观山湖区原有优惠政策的企业继续执行原政策至优惠期满;新旧优惠政策不得交叉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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