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上的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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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上的性别歧视法学院1204班梁淑冰学号20120803142论文摘要:平等一直以来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现实生活中,性别的不平等却是个永远的问题,性别歧视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本文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试图从调查问卷和社会现象出发分析职场上一直存在的性别歧视。在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中首先提出,“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就是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但现在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关键词:就业市场;性别歧视;附加成本一、职场中存在性别歧视的社会现象我国《劳动法》第13条指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虽然该法规意味着社会的进步,但法规的出台仍然不会改变不少人对女性就业前景的看法,职场中仍然存在隐性的性别歧视。《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被访的女大学生中,有56.7%的女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的就业机会少”,更有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性别偏见。全国妇联第八届书记处书记李丽芳表示,一项调查显示,高校女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依然存在,65%的女毕业生认为自己找工作的最大障碍就是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在实际操作中,男生一般投2到3份简历即可得到一次面试的机会,而女生要得到一次面试机会,要投8到10份简历。目前社会上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称在就业过程中,“女硕士=男本科、女本科=男专科……”。由于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公开歧视女性的行为将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提高门槛”也成为一个新手段。一些用人单位针对女性设置额外的附加条件,如身高、相貌、年龄、未婚育等,自然而然“拒”掉一批女性求职者。他们往往在招聘现场只收集简历,事后不再通知女性求职者面试;或在面试之后,再由内部掌握淘汰女性;或将已怀孕妇女调整到条件恶劣的岗位,迫使其主动辞职;或以制度规定“工资属个人隐私不得外泄”,掩盖“同岗不同酬”。此外,还有“区别对待”。雇主并不拒绝雇佣妇女,但认为女性能力低于男性,因此一般只雇佣妇女从事那些收入低廉、技术不强、条件较差的所谓“女性工作”,使得女性在就业中获得的收入明显低于男性。二、职场中存在社会歧视的原因从现象上分析,企业之所以歧视女生,是因为:第一,聘用女性员工的成本明显高于男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保证女性员工的生育产假,要承担比男性员工更多的保险费用,成本观念使得企业歧视女生。第二,企业一般认为,较多的男生会因为婚姻而提高工作效率,而较多的女生会因为婚姻而降低工作业绩。在关于北京女大学生就业供求状况的一次调查结果显示:达40%的企业认为,因为婚姻男生业绩会提高;而45.33%的企业认为,婚姻会使女性员工的工作业绩下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存在这样的现象似乎也存在合理性。1.法律不健全,相关法规可操作性不强,职场隐形性别歧视难以阻止。关于性别歧视,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关乎于此的综合性法律,相关条文只散见于各种法律之中,而且仅有禁令却无罚则,劳动监察缺失,司法渠道不明,如上文举例我国《劳动法》第13例,禁令虽有,却无任何可操作性,既未明确规定承担何种行政和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机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同时,还存在着相关监管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法律执行机制不完善,少数地方职能部门对企业特别是私有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疏于监管,使得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权的保护缺乏力度等问题。可以讲,立法的缺失在客观上纵容了就业歧视的畅行。2.政府制定的政策与市场规律相互抵触是性别歧视产生的深层社会原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企业家如若录用女大学生,女性(这里指未婚女性)工作不久后就会面临结婚,生育和哺育等问题。用人单位为此需付出直接和间接成本,我国《劳动法》规定,女性在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女性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且承担空缺岗位的填补成本,这是直接的成本。当女性返回工作岗位时,由于环境和市场的变化,女性工作者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适应和调整,且企业可能还需要对其进行培训,这又造成了企业的间接成本。比较之下,很多企业都倾向于“择男舍女”,以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据经济学观点,这完全合乎人的理性思维。然而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生育是社会问题,女性生育、繁衍下一代,是社会得以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这是一个具有先见性和传承性的社会行为,其收益全社会共享,而其成本理所当然应由政府承担。然而,政府却规定由企业承担,企业则通过歧视推卸给女性承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3.传统的社会分工模式根深蒂固,是造成性别歧视长期存在的主观原因。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备受推崇的是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模式。古语有曰:女为悦己者容,明确表达了性别的附属关系。在就业问题表现上,就是女大学生自己的价值期望值一般低于男生。而且,其他人给予女性的社会期望值也普遍低于男性。另一方面,部分女大学生面对不公正的待遇,不是积极努力证明自己,而是滑向企业所认为的那样,工作不积极主动,效率低,习惯以家庭为重;更有甚者,以“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安慰自己或以之为生活信条,这又进一步印证并强化了企业对整体女大学生的偏见。4.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也是职场中存在隐形性别歧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对退休员工发放退休工资和福利。女性要比男性少为企业工作五年,提前五年获取企业的退休工资和福利。并且,女性的寿命普遍比男性长。雇用女性员工意味着额外福利的成本的增加,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这也致使雇主偏向雇用男性员工。三、职场中存在性别歧视的相关对策1、生育成本社会化为了避免雇主因为规避女性自然附加成本而拒绝雇佣女性,社会应建立专门的基金,用于给与雇佣女性劳动者的雇主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减轻用人单位的附加成本。另外,社会应加大对女性教育的投资,提高女性自身的素质,提高女性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率,扩大女性的就业面,缓解女性就业拥挤,使女性劳动者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可观的收益回报。2、转变社会观念,强化男女平等意识,尤其注重女大学生自身认知的提高。男女性在工作中各有优缺点。政府可以通过树立正确对待女性劳动者,合理雇佣女性劳动者的模范企业的形式倡导社会关注女性劳动者,使公众树立消除歧视的意识,潜移默化中使雇主将女性劳动者与男性劳动者公平对待。女性自己首先不要轻视自己,重视自身素质,提高自我修养,树立自信、自立、自强和自尊的信念,这也是消除性别歧视的重要推动力。其次,女性应该正确处理婚姻与事业、家庭与工作的关系。女性在个人的思维中,应能够自觉认识到自己不只是家庭的一部分,还是社会的一分子;女性还应意识到家庭和社会都是自己的其中一部分。简而言之,不是家庭牵绊了女性,是女性自己将自己禁锢在家庭之中。思维的固化,只能依靠女性自己打破。一旦走出固化的模式,职业女性便会有一种新的工作模式和思维。3、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法律法规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从司法层面上,应建立相应机构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合法权益的实现。相应机构起码承担以下职责: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并可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代表参加诉讼。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基本的人权构成的核心构件之一,所以,制定反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不容忽视。4、规范市场大力发展经济,扩大内需,带动消费,从产品市场上来带动要素市场上的劳动力需求,就是因为蛋糕少,才要创造更加公平的、平等的环境,否则会对社会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事业与感情永远在幸福的跷跷板两头,不想被生活摔伤,就需要努力找平衡,这点对女人的挑战尤为巨大。从社会现象中看待职场中存在的隐性性别歧视,性别意识或者拯救不了实质的力量,但可以唤醒无形的精神力量,这就是最大的闪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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