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讲义2010年1月前言为了宣传贯彻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4号,以下简称本规则),保证各相关单位准确理解与执行本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电梯处)组织本规则起草组部分成员,编撰了本讲义。本讲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电梯处调研员何毅同志起草,本讲义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副院长李宁同志起草。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电梯处夏勇及起草成员参加了本讲义的审定工作。本讲义编撰过程中得到了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李炜、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徐卫东、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马凌云和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的大力协助,编审组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编审组2010年1月18日目录(请杂志社佘社长根据排版情况与需要补充此页内容)宣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讲义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规则正文解读第三部分规则附件A解读与提示第四部分规则附件B等其他附件提示宣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讲义第一部分引言倍受业内关注、大家盼望已久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终于出台了,这项检规不仅将为规范相应检验行为提供准则,其中阐述的有关理念,更将为转变社会认识,转变工作方式,促进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责任落实,促进电梯安全监察的科学发展,发挥其特定的作用。如本规则前言中所述,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一、背景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当时主要面临如下背景:(一)提出修订的主要原因1.2003年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要求改变以往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成后再进行监督检验——验收检验的工作模式,以落实《条例》规定;2.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提升安全水平的一些内容出现较大调整,例如增加了轿厢上行超速保护的功能要求等,需要电梯检规补充相应规定,以促进新标准的贯彻;3.原电梯检规执行中已经反馈上来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特别是在促进企业责任落实方面急需予以强化。另外,在用电梯增速迅猛,检验人员增幅难于同步,“人机”不匹配矛盾逐渐显现,要求电梯检规尽快按照以往关于其的制修订规划向前迈进一步,以保持与电梯安全监察整体工作推进步伐同步。(二)关于电梯检规制修订规划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本版电梯检规,有必要向大家介绍一下电梯检规的发展历史及关于电梯检规制修订曾经构思的规划。在劳动部门承担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时代,劳动部于1995年2月17日发布《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大纲》(劳部发[1995]44号),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检验大纲》(劳部发[1996]207号),首次在全国规范、统一了政府实施电梯安全监察中的检验行为。初步确定了在企业自检合格基础上,再由各级劳动部门检验机构进行新装电梯或者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的工作模式,上述两个大纲中,还明确了企业自检内容和劳动部门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内容。199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能划转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划转职能初期,通过调研了解到,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电梯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基础尚存欠缺,尤其随着在用电梯数量增长,新加入电梯检验队伍的人员比例较大且检测技能存在差距。为此,期望通过强制执行涉及安全主要项目的监督检验,提升检验人员检测业务技能和综合判别电梯安全状况的能力,为保证电梯安全性能技术监督作用的发挥奠定坚实基础。基于上述分析与认识,当时规划了电梯检规修订的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要求检验机构按照电梯检规进行涉及安全主要项目的检验。其中,可能直接涉及乘客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列为重要项目,其合格与否为电梯整机检验结果的否决项目,其它非直接涉及或单独欠缺未必一定涉及,但累积较多或其存在具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项目列为非重要项目,此类项目达到一定数量也将判为不合格。此阶段对自检的要求较为原则,仅要求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必须进行自检,对自检内容及在用设备定期自检未提出要求,更未对自检人员能力提出限制。2.第二阶段,要求检验机构按照电梯检规检验所有重要项目并根据设备情况自选部分非重要项目检验。此阶段对自检的要求仍相对宽松,除要求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必须进行自检,也将明确规定在用电梯要定期自检,并期望对所有自检的项目、内容及自检报告的格式提出具体要求。3.第三阶段,要求检验机构按照电梯检规并根据设备运行和功能试验情况,查验设备状况并确定具体的检验项目。此阶段对自检除要求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必须进行自检,在用电梯要定期自检,对所有自检的项目、内容及自检报告的格式提出具体要求外,还期望对自检人员资格和自检人员每年度工作量限度提出要求。到这一阶段,电梯安全状况的保障与声明,完全要由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相关电梯生产企业及使用单位负责,政府检验机构的检验完全是对企业和使用单位落实法规相关要求情况的监督性查证。本轮电梯检规修订之初的愿望,是按照规划的第二阶段进行。因为此阶段自检工作相关基础已经初步形成,如除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必须进行自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以下简称251号文)中也明确规定在用电梯要6个月进行一次自检,虽还未对自检报告格式提出具体要求,但有关规范中已经明确企业自检内容不得少于监督检验内容,并期望在当时即将制定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对自检的项目范围提出具体规定。另外,经过第一阶段电梯检规的执行,大多数电梯检验人员对电梯安全项目的理解、检测技能的掌握、电梯安全状况的判断能力已经得到大幅度提高,对不同类型电梯的技术特征等的熟悉程度,已经达到进入第二阶段电梯检规的时机。二、本规则修订中出现的有关理念在本规则修订过程中,对电梯检验工作定位开展了充分讨论,主要观点如下:(一)A观点,认为针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是对企业落实法规行为的监督,重点只直接查证企业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见证材料,并要求检验员和企业代表都要在见证记录上签字。而定期检验则应当是诊断性检验,因为大多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一定具备确认设备安全状况的检验能力,同时市场也未形成一支专业队伍执行设备定期检验。因此,政府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要对设备直接涉及安全的主要项目进行检测验证,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应当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判断结果。(二)B观点,认为无论是《条例》要求的监督检验还是定期检验,都应当是以检测验证的方式进行的一种查证、验证性的技术监督行为。因为保证电梯安全要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来实现,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的状况要靠企业的自检来声明;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监督企业和使用单位是否落实了相应责任,其质量体系是否正常运转,是为科学、定量地开展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工作。上述两种主要观点的讨论一直延续到2008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后,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讨论,随着政府责任追究制度的逐步落实,以及企业主体责任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矛盾的逐渐突出和检验工作定位的逐步清晰,越来越多的同志开始支持B观点,但针对难以确认其能否提高检验效率的情况,从而诞生出TSG立法工作中的一个新方式——试用。2008年12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上海市、辽宁省、浙江省、湖北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从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和反馈意见看,按照本规则开展检验,明显提高了检验效能,企业的自检等工作以及相关记录也更加认真,大家普遍支持这项改革。此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经再次完善后终于完成了本规则。三、本次修订中的思考与主要变化(一)关于如何落实《条例》的思考正如前面所述,《条例》规定应当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不能再像以往那样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成后进行验收检验。而按照电梯的实际情况,上述施工过程可能形成对电梯安全造成影响、且在安装完成后难于发现或者纠正的欠缺项目极少。另外,从国际上了解到的相关电梯检验工作模式,大多数没有在安装等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或者检验的,而是在企业完成施工或在企业进行功能试验时进行相应检查或检验。所以,既要落实《条例》规定,又要体现电梯实际工作需要,并考虑不影响企业正常施工效率,又能够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本规则选择了基本技术资料审查和功能试验作为体现《条例》规定的过程检验——设为A类检验项目,即通常所说的未经本项检验不能进行后续工作的“停止点”项目。(二)本次修订中的主要变化根据上述规划及相关因素考虑,本次检规修订中主要有以下变化:1.规则名称的变化。考虑到本规则的实际调整范围,为避免对广义“电梯”的狭义理解,并考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对不同安全技术规范名称的统一规定,如“规程”只用于“监察规程”,其他安全技术规范一般使用“规则”等,最终将任务书下达时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变更为《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没有选用原电梯检规名称——《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老检规),一是《条例》将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检验称为监督检验,而定期检验是单独明确的,所以确定现名称主要是考虑执行《条例》规定;二是目前将定期检验同样视为监督检验,并未在其他种类特种设备领域形成一致的认识,所以确定了现在的名称。随着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及其他类型电梯相应检规的出台,这些检规还将逐步整合成一个大规范。2.选择项目的变化。考虑工作量和以往工作基础,本规则在设定重要项目(A类和B类项目)时,主要是延用上版电梯检规的认识,但调整了一部分原来的项目,一是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目,主要认为这部分人员是专业人员,应当对自身安全具有充分认识,并能够掌握注意相应项目的安全状况并加以落实;二是目的为查验电梯配置情况设定的项目不再列入检验项目或者至少不再列为重要项目,除非有存在现场安装调整时才能完成的相应配置,这主要认为此部分内容已经在型式试验时予以确认,不必重复进行确认;三是限速器的校验不再列入。3.非重要项目检验方式的变化。为了体现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性,并通过科学调整工作方式提高效率,本规则对老检规非重要项目采取依靠检验员查证企业自检结果的方式,如产生质疑再进行检验予以比对确认。如前所述,此阶段大多数质检系统检验人员已经达到根据电梯运行情况初步判断电梯安全状况的能力,目前的这种做法,既能够提升检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