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2.以楔形文字镌刻。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结语:强调法典的效力。三、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买卖契约:注重形式,标的多样。租赁契约:充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劳务契约:对劳务的质量、报酬有明确的规定。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神明裁判广泛应用。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第二章希伯来法(略)第一节希伯来法概述一、希伯来法的概念二、希伯来法的产生和演变三、“律法书”三、希伯来法的特点第二节希伯来法的基本内容一、“摩西十诫”二、财产法三、婚姻、家庭、继承法四、犯罪与刑罚五、诉讼制度第三节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第三章古印度法第一节古印度法概述一、古印度法的概念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二、古印度法的产生及其演变1.古印度法的产生古印度法是伴随着婆罗门教和印度国家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公元前1000——公元前600年,印度的氏族制解体,逐渐形成了奴隶制国家。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产生,并很快发展成为国教,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古印度出现了与法律有直接联系的经典《法经》,标志着古代印度法的正式形成。2.古代印度法的全盛公元前324年,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北印度,建立了统一的奴隶制帝国孔雀王国。第三代王阿育王定佛教为国教,广为宣扬佛法。佛教经典《三藏》基本定型于约公元前253年召开的第三次结集,它不仅是佛教经典也是佛教法律汇编。在佛法迅速发展的同时,婆罗门教法也得到重视。在这一时期,印度法制史上最有名的一部法典——《摩奴法典》开始编纂,后又经多次修订和补充,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4.古代印度法的衰落公元3世纪,印度北部印度重新陷入分裂。印度社会也逐渐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6世纪以后,佛教日趋衰落,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重新兴起。这一时期除《摩奴法典》继续沿用,还有作为其补充的《那罗陀法典》和《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较为著名。以后,由于印度逐渐为穆斯林所统治,古代印度法不断衰落。三、古印度法的渊源吠陀:印度最古老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神圣的经典。法经: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国王诏令:在古印度其法律渊源的作用受到宗教轻视,但阿育王的诏令除外。四、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五、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是印度法系的母法。第二节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一、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社员的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而不同的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三、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而且比较注重形式;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四、婚姻家庭法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但允许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之间的婚姻;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五、继承法继承实行长子优先原则;继承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六、犯罪与刑罚许多罪名的设置及其惩罚方式与宗教有直接关系;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七、诉讼制度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神明裁判广泛运用。第四章古希腊法(略)第一节古希腊法概述一、古希腊法的概念二、古希腊法的产生和发展三、古希腊法的一般特征第二节雅典的法律制度一、雅典“宪法”二、财产法三、债法四、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五、犯罪与刑罚六、法院组织与诉讼第三节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第五章罗马法第一节罗马法概述一、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1.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8世纪前,罗马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管理城邦的机构有民众大会(库里亚大会)、元老院(氏族长老组成)和“王”(由民选产生)。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图里乌斯进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在这一时期,法律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很少成文法。2.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1世纪)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国家管理机构包括各种形式的议会、执政官、独裁官、保民官等。这一时期的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等,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3.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7世纪)在帝国的最初300年,罗马法发展到鼎盛时期,罗马法的发展也到达了繁荣时期,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帝国,罗马帝国由盛转衰。公元476年,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开始进入封建社会。但东罗马帝国最初仍然维持着奴隶制,并对罗马法进行过大规模编纂,《国法大全》正是这时期的重大成果。三、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议会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库里亚议会、百人团议会和地方议会。但实际上它们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创制机构,仅仅享有法律表决权,没有讨论与修改的权利。到帝国时期,这些议会更是形同虚设。3.裁判官的告示最高裁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管理诉讼、领导国家的司法活动。最高裁判官在任时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统称为“裁判官法”。它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到帝国时期,最高裁判官发布告示的权力日趋受到皇权的限制而有名无实。4.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由过去的氏族长老会议演变而来,主要由退职的高级管理组成,其职权非常广泛。刚开始元老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权力逐渐扩大。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不过是将皇帝的建议加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已。5.皇帝敕令帝国前期,皇帝敕令并不普遍。帝国后期,皇帝专权,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四种,对皇帝敕令的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6.法学家的解答在古罗马,最初的法学家全部是僧侣贵族,解答法律的权力也为他们所垄断。但是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法律解答逐渐突破了僧侣贵族的垄断,而使得法学事业得到发展。但当时的这种解答纯属个人意见,对审判活动没有拘束力。到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若干法学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特权,法学家的解答成为了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法学家的解答有利的推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四、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和私法;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4.市民法和裁判官法;5.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一、人法1.人格(1)人格内容人格是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组成。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具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根据自由权的有无可以将罗马分为自由人、奴隶和准奴隶三个阶层。市民权是罗马市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公权是指选举权、参政权以及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是指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和诉讼权等。市民身份的取得有出生、法律宣布和皇帝赐予等方式。罗马法依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亲属称“他权人”。(2)人格的变更人格大变更;人格中变更;人格小变更。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引起法律上的后果的能力。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不满7岁的幼童、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儿童、未成年的已适婚人、浪费人、自权妇女;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3.法人介绍法人制度的形成及其理论基础。罗马法中的法人被分为两种:社团: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财团: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4.婚姻家庭罗马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形式。有夫权婚姻为市民法上的婚姻,为要式婚姻,包括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无夫权婚姻为万民法上的婚姻,为略式婚姻。二、物法1.物和物权(1)物的概念和分类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都是物。物的分类主要有:有体物与无体物,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