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诉基础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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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绪论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由法律调整的社会纠纷。特征:(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违反实体法的规定;(4)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种类:财产性的民事纠纷和人身性的民事纠纷(也可能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二.民事纠纷救济方式的四种形态(注意多选题):(1)自力救济的方式(自决和和解);(2)人民调解;(3)仲裁;(4)诉讼(包括法院民事调解)。三.民事诉讼的特征wen1.民事诉讼表现为一种公法性诉讼程序。2.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有着严格阶段性、顺序性、时限性、不可逆性的法定程序(如起诉和受理、审前准备程序和一审等程序阶段,上诉期间经过,举证时限等)。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则有反诉权)。4.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如法院可以根据胜诉方当事人的申请,按生效裁判的内容,对败诉实施强制执行等)。5.民事诉讼具有最终性(一是指在诸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二是指程序的终结性)。第二节民事诉讼目的(学生看书自学)第三节民事诉讼价值(学生看书自学)第四节民事诉讼模式(学生看书自学)当今世界上的两大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事诉讼法的组成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各国立法机关所立的民事诉讼法典。这种民事诉讼法因为其具有法律条文(条、款、项、目)的形式,故又称之为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这里的“形式”是指法典的表现形式)。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它是指所有的具有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原则的规定,既包括民事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有关法律的民事程序法典。其中,后者主要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民法通则》中关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诉讼时效”等的规定。又如《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和在某些情况下限制男方提起离婚诉讼诉权、以及对婚姻非军人一方对其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诉权进行一定限制的规定等。在《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律师参加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有关变更或撤消合同之诉,该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诉讼等。它们也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另外,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学生看书自学)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学和民法学的关系民法是私法,其主要功能在于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的日常民事交往活动;而民事诉讼法是公法,它是国家审判机关审理、裁判民事纠纷,或强制实现生效民事裁判内容的法律依据。原则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交易双方达成合意;而很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却建立在法律强制的基础上。2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1.相同点:都是程序法,都规定了一些如两审终审制、公开审理、合议制等基本诉讼制度,都具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作用。两者的结合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不同点:(1)法律关系性质不同。(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3)规定的某些原则和制度不同(如调解制度,处分权,公诉和自诉等)。(4)举证制度不同(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全归检察院。有个别例外,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特殊程序上不同(非诉事件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6)法院裁判的执行不同。(7)两者与人权保障的联系紧密程度不同(由于刑罚具有最高程度的严厉性,刑事诉讼和人权保障的关系更加密切)。三.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1.相同点:都是程序法,都规定了一些如不告不理、两审终审制、法官回避等相同或类似的诉讼制度,都具有保障实体法律实施的作用。2.不同点:(1)诉讼主体不同。(2)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3)诉讼客体不同。(4)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原告只承担初步证明的责任。而且,行政诉讼开始后,被告就不得行收集证据)。(5)裁判的执行不同。(6)是否适用法院调解不同(行政案件不能调解结案)。四.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公证是一种非诉讼的证明方式。经过公证的有关书证或事实在民事诉讼审理中可以不经过质证,由法院直接认证其效力,除非有反证推翻之(公证的对象在民事诉讼证据学上被称为一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公证制度简介:公证组织依法成立,不以赢利为目的。其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经过公证,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权利人可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合强制执行法的规定,加以掌握)。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不给办理公证。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应没有争议,否则应告知其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注意:公证机关不是民事被告)或申请仲裁。(结合当事人识别的规定,加以掌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注意:在此,公证机关是民事被告)。(结合当事人识别的规定,加以掌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亲自外出办理。在办理中,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五。.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1.仲裁是为民间性质的私权纠纷解决方式,其特点是一裁终局,不得上诉。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原则上“或裁或审”。例外: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是“先裁后审”(例外的例外: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有关“农民工欠薪”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有程序选择权)。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3.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4.进行仲裁的前提为:具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民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法》第57条,《仲裁法》第19条)。5.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法律禁止当事人就下列事项申请仲裁: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6.诉讼当事人只能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但不得挑选审判人员;而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37.仲裁协议就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司法最终权威原则的体现)。在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就同一协议的效力问题再次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时,法院应不予受理。9.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程序异议权的失权效果)。10.和诉讼正相反,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11.在一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则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12.法律规定,仲裁由一名仲裁员主持进行,或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1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14.仲裁为“一裁终局,不得上诉”。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瑕疵,则可申请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经过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或裁定撤消或裁定不予执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15.人民法院受理撤消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消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消程序。16.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消裁决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17.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如就婚姻等争议约定“仲裁”的等),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18.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0.仲裁裁决做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需要强制执行的,需要动用法院的强制执行力来进行。仲裁中,需要进行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或证据保全时,当事人必须求助于法院。六.法院和某些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一)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提。如我国《商标法》第41条和第43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当事人对该委员会作出维持或撤消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机关的处理并非诉讼前的必须程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由谁来主管。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受理的,则应交由法院审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由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就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2)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若选择后者,则当事人对处理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如果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一些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依职权可以解决或处理特定的民事纠纷。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商标法》第41条、第43条和第53条;《专利法》第57条;《婚姻法》第11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以行政裁决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采取法律明定的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4的机构不得以行政裁决处理民事纠纷。八.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的关系法院应指导人民调解合法进行。人民调解不成的,最后还要法院判决解决民事纠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翻悔,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诉讼请求的内容此时已不是原民事争议,而变为合同纠纷。当调解协议被法院撤消或者被认定无效之后,当事人可就原纠纷起诉。当事人在法院调解或民事和解中提出过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做做的陈述或自认等,其可采性或可适用性在以后的仲裁或诉讼中将被剥夺或被限制(详鉴于《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的内容。第四节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它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即哪些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具体有:(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案件;(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特定案件。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那些人适用,哪些人应受其约束。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以下主体发生对人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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