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特殊要求――计量认证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增加内容编写者:果果2011年8月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目录一、第X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特殊要求(手册增加)3二、附件1质量手册修定发布令6三、附件2食品检验人员关于只在一个机构执业的承诺书7四、附件3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8五、附件4食品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2六、附件5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13七、附件5附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程序16八、附件6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27九、附件6附录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程序29十、附件6附录附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流程图31十一、附件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32十二、附件7附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程序33十三、附件8食品检验回避制度36十四、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特殊要求和质量手册对照表(略)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从事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按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X.2管理要求X.2.1本中心是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地位能独立承担第三方食品检测工作,财务帐目单独核算,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为更好地开展食品检验,增加此章内容,详见附件一质量手册修定发布页。X.2.2中心从事食品检验人员均为正式聘用人员,且只在本中心执业。中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详见附件二食品检验人员关于只在一个机构执业的承诺书。X.2.3如开展动物试验,应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如使用自产自用动物,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X.2.4本中心具备的食品检验能力: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目前暂未开展);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X.2.5本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X.2.6中心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了《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食品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详见附件三《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附件四《食品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附件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程序》。)X.2.7中心在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时,执行《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详见附件六《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度和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和附件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程序》)。X.3技术要求X.3.1中心应具备与其所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X.3.2中心从事食品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X.3.3中心从事食品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X.3.4如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X.3.5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X.3.6从事食品检验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本中心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X.3.8本中心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满足食品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X.3.9本中心实验区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有效隔离,并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满足环境保护等。X.3.10微生物实验室配备有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X.3.11如开展动物实验,应满足以下条件: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X.3.12如开展毒理实验,则毒理实验室应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X.3.13本中心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X.3.14本中心配备满足所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X.3.15本中心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能满足溯源要求。X.3.16中心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具体按《食品检验回避制度》执行。(详见附件八《食品检验回避制度》)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质量手册修定发布令为规范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根据卫生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监督发[2010]29号)和国家认监委《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0]49号),结合我中心实际工作情况,现增加第X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特殊要求,经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本章应结合原发布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从xxxx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待实施一定时间后对原有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进行修定换版。xxx中心最高管理者(签名):xxxxxx年x月x日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中心:本人XXXX年XX月XX日开始从事食品检验工作,至今已有XX年的从业经验,现已取得XX职称。本人在从事食品检验中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现承诺只在本中心执业,不在外兼职食品检验,并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坚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检验操作规程,确保食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我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名:签字日期:身份证号码: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保持中心良好的检验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食品检验质量,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保证检验结果公正、准确,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管理体系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检测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造成安全事故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受聘在岗的本中心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包括采抽样人员及收样打印人员。第四条食品检验责任的种类(1)检验质量事故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委托检验样品的成分、配方、工艺、检测结果等)或损害其所有权,或出具虚假、不实或较严重错误的结果(数据)的检验报告。(2)机械、电气安全事故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对加热器具、空调、冰箱等电器或设备进行安全管理,或未对自来水、电器、门窗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出现的相应事故。(3)生物安全事故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未遵守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等规定,造成工作人员受到实验对象的伤害,或使实验室环境受到污染。(4)环境污染事故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对感染性、化学性、放射性废弃物未按照国家和中心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造成对水、土、大气等环境的污染。(5)危险品(剧毒品)安全事故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应管理规定和程序对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剧毒品)进行管理,造成人身、实验室及社会危害。第五条食品检验人责任涉及的对象(1)食品样品的接收、采集、标识和保管1.未按规定接收食品样品或样品保管不当,造成丢失;2.抽样单填写错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3.样品标识不清或混淆样品造成检验差错发生;4.未按规定要求采集食品样品,造成检测结果不正确。(2)食品检验所用设备及标准物质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低值易耗品除外);2.因标准溶液配制错误,从而影响检测结果。(3)从事食品检验的环境设施未按规定在不宜从事食品检验的环境中操作,造成发生生物安全事故。(4)食品检验涉及所用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造成危险化学品丢失或发生腐蚀等人身伤害事故。(5)其他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粗心引起检测结果错误或打印检验报告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2.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漏签或代签姓名,不正确更改,项目填写错误的;3.因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燃烧、爆炸、中毒或受伤;4.丢失文件或资料,造成客户损失的;5.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报复服务对象的。第六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第七条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实验室负责人问责制。当本中心的检测人员出现检验事故时,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具体检测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PDF文件使用pdfFac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