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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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本体法的要素(法是什么)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法律责任法律程序法的价值概述法与秩序法的价值法与自由基本价值(法应当是什么)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法的历史法的起源和发展法律演进—继承、移植、改革理(如何产生和发展)全球化与法律发展法的制定——立法法的实施——守法、执法、司法法的运行法律职业(如何进行)法律方法学法与经济法与社会法与政治(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法与文化如何相互作用的)法与社会建设广义:法律的整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语义分析: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初级本质:统治阶级意志法的本质:更深层次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基本特征: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概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念1、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法的作用:2、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3、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4、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分类:5、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6、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并非任何问题都适用3、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发挥作用。含义: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法的效力渊源)。科学内涵:1、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重大意义:渊源类别:1、成文法。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国际法。法2、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的当代中国法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渊源2、正式渊源:8个渊3、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源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分类实体法与程序法类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效时间效力力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区别:1、法的效力表明了法的两重性:即表明了法存在的价值和权威,也反映了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法的效力提现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2、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当然,从某种意义讲,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首先必须明确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解决法的效力冲突,一般使用如下原则:111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22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333、新法优于旧法444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按上述原则解决效力冲突还存在问题时,可采用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撤销或改变,进行备案与审查方式解决。在法治国家,还有法律系统化的方法,如法规清理、法律编纂等。它可以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问题,而且有利于法治的实现。释义: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三要素法功能:1、表达2、认识3、提高法律和理化程度功能法律概念:(要素一)1、按功能分为描述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分类:2、按确定性程度分为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概念的3、按涵盖面大小分为一般和部门法律概念含义: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要法律规则: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要素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分类: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素调整型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含义: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法律原则: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要素三)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分类: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法律原则作用: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指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知道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有较强稳定性,而规则改变要容易的多。3、在是否使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1、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2、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分量问题。3、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法律原则适用的规则: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3、严格说明理由。释义:概念: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特点: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08年已考)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12年已考)律法律体系与法系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体法律部门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及其划分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系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原则。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将制定的法律。当代中国1、宪法及其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法律体系5、社会法6、刑罚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体系的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一个纵向的法律运转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除静态的法律规范之外,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的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他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指的则是一国内部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包括现行法律,而且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之内构成。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权概念: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利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和1、应有权利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义分类:利和义务(按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分)2、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按体现社会内容分)务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按对人效力范围)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按因果关系)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收权利和积极义务(按意志和利益)6、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关系: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第一性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第二性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付的责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2、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3、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识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义务一起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也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根据和意义。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概念: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释义:行为。法特征:1、具有社会意义2、具有法律系3、具有意志性内在方面:动机、目的、认知能力结构:外在方面:行为、手段、结果律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根据主体性质和特点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行分类: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根据行为构成要件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概念: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概念与分类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分类: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2、调整型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法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5、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律主体:种类:自然人、组织、国家资格:权利能力: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关资格。行为能力: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系客体:概念: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特征:客观性、有用性、可控性、法律性种类: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形成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变更种类:肯定性法律事实与否定性法律事实消灭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释义:本质:行为的规范评价。责任主体(必备条件)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核心)律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种类:民事法律责任责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任含义:认定与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归结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惩罚: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承担:补偿:民事补偿、国家赔偿强制减轻和免除:1、实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体现在: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3、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概述:调整方式:分工、抑制、导向、缓解、感染。1、程序的分化法构成要件:2、对立面的设置正当法律程序:3、程序中立(预设性、中立性)4、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律5、理性对话和干涉6、信息充分和对等7、公开程8、及时和终结性1、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价值:2、增进效益和福利序3、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4、保证决定的正当化5、对尊严的尊重法系就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同一法系。资本主义法的原则: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契约自由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1、从阶级属性的层面看,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2、从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层面看,是经由民主立法程序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3、从生产方式的层面看,根本使命是为解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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