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于殿江第一节保险的定义与性质•一、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法律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二)学理定义•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为分散风险而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的共同团体、为满足其成员损失填补的需要,而进行的商业行为。•1、共同团体•2、危险•3、同一性•4、补偿的需要性•5、有偿性•6、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二、保险的性质•(一)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2.损失分担说;3.风险转嫁说•(二)非损失说•1.技术说;2.欲望满足说;3.共同财产准备说;4.相互金融机关说•(三)二元说•1.否定人身保险说;2.择一说•三、保险与相关概念•(一)保险与储蓄•(二)保险与赌博•(三)保险与保证•(四)保险与救济•(五)保险与自保•(六)保险的特征1.互助性2.经济性3.自愿性第二节保险的功能与作用•本节目录•保险功能说介绍•保险的功能:基本功能、派生功能•保险的作用: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一、保险功能学说介绍•单一功能说;基本功能说;多元功能说;二元功能说•1、单一功能说•该学说认为保险只有经济补偿的唯一功能,保险就是通过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力,解决风险对生产力的破坏与维护生产力的矛盾。•该学说只强调了保险机制的目的和社会效应,却没有完整地说明保险运行机制的全过程,所以无法完整地表达保险的性质。•2、基本功能说•该说认为保险具有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两大功能,两个职能是相辅相成的。•该说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地表达了保险的性质。•但保险是否具有派生功能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的功能是否也应有所发展呢?该说未加论述。•多元功能说•该说认为保险不仅具有两大基本功能,还具有给付保险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等多项功能。•该说认为随着市场的发展,保险的功能也应有所发展。但该说把保险公司的一部分功能说成了保险的功能,却是不合适的。•二元功能说•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功能和给付功能。是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论述的。•但现在一般认为,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应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普遍认为二元功能说是不能接受的。•二、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基本功能(也称固有功能):分散风险功能、补偿损失功能•保险的派生功能:积累资金功能、防灾防损功能(也称为监督风险功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认为:现代保险业应具有经济补偿、融通资金、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其中: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在分散社会风险、稳定社会、发挥社会协调作用、发挥社会服务作用等几个方面。•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与其经济补偿功能、融通资金功能同时实现的。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保险交易事件缴纳保险费潜在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资金运用实现资金融通功能实现内含的社会管理功能如:分散社会风险、稳定社会、发挥社会协调作用、发挥社会服务作用等实现经济补偿功能•三、保险的作用:•第一: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推动商品流通和消费;(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第二:保险在微观经济的作用。•(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合算;(3)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保险事业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必须大力普及保险知识和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江泽民保证经营活动保险带给我们什么个人和家庭企业国家投资理财生活安定扩大生产规模深化体制改革促进技术创新稳定社会,繁荣经济积累资金、增加税收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增加外汇收入,加强国际交往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经济的助推器。,第三节保险的分类•一、保险的一般分类;•第一:按照经营的目的分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互助合作保险•第二:按计算技术分,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第三:按风险转嫁的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第四节:按业务承保方式分,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第五: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第六:按保险标的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二、保险业务种类:•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财产的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这里所说的是狭义的财产保险,主要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所指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履约保证保险;二是忠诚保证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第四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有广狭两义,亦存在形式与实质意义之分。•广义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狭义保险法,仅指保险私法而言,即保险合同法与保险公司法。是关于保险的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指以保险法命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1995年我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以及包含在其他法律中的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有时还包括保险的惯例、判例和法理。•本书中所说的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大体上指广义上的保险法,亦指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即包括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对保险营业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保险关系,不包括社会保险关系。主要包括:保险私法关系:•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中介关系;•3.保险组织关系;•另外,还有国家与保险人、投保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如上所述,保险法是以各种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但一般来说各国的保险法都是仅以商业保险作为调整对象的。从各国保险业和保险法的发展来看,保险的概念一般都是指商业保险,保险法所调整的范围也就是商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商业保险,这使得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是相一致的。具体来说,保险法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调整国家、地方与保险企业的关系•主要指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关系。正如我们前面所讲的一样,保险业有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一些基本特点,而且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保险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激烈竞争,保险市场上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和问题。•因此为了保障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保障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采用法律以及行政手段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这也就构成了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如我国保险法的第三章、第六章多属此类内容。•2、调整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已经成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而且均衡发展,呈现出多足鼎立的局面。这样以来,保险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其他金融企业形成竞争的局面,特别是对投资市场。•另外,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而风险又是存在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和各个企业,因此保险业必须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和企业有着业务往来。保险业与其他金融部门以及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各个企业的关系需要用法律加以规范。•3、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意思自愿的原则基础之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和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4、调整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是一种存在激烈竞争的经济,而不是垄断经济。在保险市场上也是如此,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形式、不同经济结构的保险企业之间,既存在着经营协作关系,如再保险关系,也存在着业务竞争关系。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它们之间应开展公平竞争。如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5、调整保险公司内部之间的关系•保险企业是一个整体,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是一种团结协作、相互促进的关系,其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险企业整体的利益,所以要求保险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应做到相互协调、团结一致,而不应该互相拆台。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也需要通过法律来予以明确。•如我国保险法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就有这样的内容。•6、调整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在保险活动中的行为•保险业务的多少对保险公司有生死攸关的影响,保险公司只有承保大量的业务才能建立起足够的保险基金,增强竞争力。但保险公司由于受到网点和工作人员数量的限制,除了依靠本身的职工直接招揽保险业务以外,还必须广泛地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争取保险业务。从目前西方国家保险市场的情况来看,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保险公司带来的业务要远远地超过保险人自身承揽的业务。所以,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是保险市场上的中介人,他们在保险业务的经营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受利益的驱使和业务水平的限制,往往出现一些失误,甚至会与投保人相互勾结欺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因此,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给予明确规定。•如我国保险法(新)的第五章规定的就是此项内容。•7、调整涉外保险的法律关系•涉外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国家对外经济往来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涉外保险业务在经营管理上要明显的难于国内保险,保险关系也比较复杂,因此对涉外保险关系更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以利于准确处理涉外保险业务发展过程的有关问题。•在我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对此做出明文规定,但我国的其他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一)保险法总则•(二)保险合同法•(三)保险特别法•(四)保险业法•(一)保险法总则•在任何一部法律中,总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条主动脉,是一部法律精神的高度体现。所以,保险法总则应该包括保险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险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保险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一章即为该法的总则。•(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是保险特别是商业保险所必须采取的法律形式,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因此有一些学者将狭义上的保险法仅理解为保险合同法。•在我国的保险合同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保险合同的规定。•3、保险业法•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管理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保险企业的根本法。凡是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都属于保险业法。•一般来说,保险业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业的组织形式;(2)保险业的设立条件、程序及审批;(3)保险业的财务核算;(4)保险业的业务范围;(5)保险业的资金运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