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律法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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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进入第五章能源管理相关管理办法课程学习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节《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第三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四节《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第五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节《民用节能管理办法》第七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八节《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九节《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节《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考试大纲▲学习目标1、应知道、识记、理解的内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的主要内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的主要内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民用节能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考试大纲2、应领会、掌握和应用的内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学习要点●《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的学习要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学习要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的学习要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要点●《民用节能管理办法》的学习要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学习要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学习要点●《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学习要点﹡教师导学●我国能源法律法规制定的比较原则,一般上讲都缺少可操作性。为了使用能单位便于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大量的与之配套的《管理办法》。我们精选了14个与能源管理密切相关的、有一定代表性的管理办法,以利于学员对其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对其重要知识点应能掌握和运用。第一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第一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节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能源消耗中节能量的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能源节能量的计算,也适用于行业(部门)、地区、国家宏观节能量计算的基础。企业节能量是企业统计报告期内能源实际消耗量与按比较基准值计算的总量之差。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可选择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量、企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量、标准能源消耗定额等作为相对比较的基准。第三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第三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第三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第三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第四节《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已于2008年6月25日经交通部第7次部务会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及节约能源监督管理活动。《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管理作出以下规定:1、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2、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3、租住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4、将公路水路节能纳入交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节能规划5、实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和发布制度6、制定并执行节能标准7、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第四节《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有关加强节能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重点要掌握一下四点:1、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第十九条规定:“交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和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对各类能源的消耗实行分类计量”。其中“能源计量器具”是指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在能公职的计量器具。2、建立能源统计制度第二十条规定:“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第四节《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能办法》3、制定交通用能单位能耗定额标准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技术标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管理的有效手段。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本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并定期对用能设备进行技术评定,对技术落后的老旧及高耗能设备,提出报废、更新、改造计划”。“能耗定额”即能源消耗定额,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为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合力消耗能源数量的标准。4、履行禁止性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购置、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不得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用能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交通运输用能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关注并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公布淘汰用能产品和设备的目录,认真履行禁止性义务。第五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监测管理、车型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行业是仅次于制造业的第二大油品消费行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领域之一。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按照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将道路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1、经营性的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或者货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2、非盈利的道路运输:是指凡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企业。第六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六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七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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