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主要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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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JGJ3-2010主要修订内容1、调整了设计范围2010版:本规程适用范围调整为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高层建筑结构。2002版:本规程适用范围调整为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抗震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修订原因:首先是为了与我国现行有关标准协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相应规定。2、位移比放松条件注: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规程限值的0.4倍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6。例如:剪力墙结构最大层间位移角为1/1000,当最大层间位移角为1/2500时,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最大可放松至1.6。3、侧向刚度比调整了楼层刚度变化的计算方法和限制条件:见3.5.2条;增加了沿竖向质量不均匀结构的限制:见3.5.6条;增加了竖向不规则结构的限制:见3.5.7条;楼层竖向不规则结构地震剪力增大系数由1.15调整为1.25:见3.5.8条。第3.5.2条:抗震设计时,对框架结构,楼层与上部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比γ1不宜小于0.7,与上部相邻三层侧向刚度比的平均值不宜小于0.8;对框架-剪力墙和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楼层与上部相邻楼层侧向刚度比γ2不宜小于0.9,楼层层高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1.5倍时,不应小于1.1,底部嵌固楼层不应小于1.5。(不应薄弱层和软弱层同时出现在一层)对应原高规4.4.2条。V为楼层地震剪力;∆为层间位移。对框架结构按原规范要求执行是合理的。对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楼面体系对侧向刚度贡献较小,当层高变化时刚度变化不明显,按(3.5.2-2)定义的楼层侧向刚度比作为判定侧向刚度变化的依据,但控制指标也应做相应的改变,按刚度比不小于0.9控制;层高变化较大时,对刚度变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0.9变为1.1;底部嵌固楼层采用了嵌固的假设,层间位移角结果较小,因此对底部嵌固楼层侧向刚度比做了更严格的规定,由0.9改为1.5。第3.5.6条:楼层质量沿高度宜均匀分布,楼层质量不宜大于相邻下部楼层质量的1.5倍。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质量沿竖向不规则的限制条件。第3.5.7条:不应采用同一部位楼层刚度和承载力变化同时不满足本规程第3.5.2条和3.5.3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本条为新增条文,限制采用同一部位(楼层)刚度和受剪承载力变化均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其中3.5.2为刚度限制,3.5.3为受剪承载力限制。4、舒适度增加了风振舒适度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取值要求,见3.7.6条;增加了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见3.7.7条。第3.7.6条:房屋高度不小于150m的高层混凝土建筑结构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计算值不应超过表3.7.6的限值(表略)。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试验结果判断确定,计算时阻尼比宜取0.01~0.02。明确了阻尼比取值,对混凝土结构取0.02,对混合结构根据房屋高度和结构类型取0.01~0.02。5、连续倒塌增加了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基本要求,见3.12节。第3.12.1条: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等级为一、二级时,应满足抗连续倒塌概念设计的要求;•2安全等级一级且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拆除构件方法进行抗连续倒塌设计。6、风荷载位移角计算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采用基本风压(50年重现期)。见4.2.2条。第4.2.2条: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高层建筑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强条)增加了横风向风振效应计算要求。见4.2.8~4.2.9条。第4.2.8条:横风向振动作用明显的高层建筑,应考虑横风向风振的影响。横风向风振的计算范围、方法及顺风向与横风向效应的组合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当结构高宽比较大,结构顶点风速大于临界风速时,可能引起较明显的结构横风向振动,甚至出现横风向振动效应大于顺风向作用效应的情况,因此做本条规定。结构横风向振动问题比较复杂,与结构的形状、刚度和风速都有一定关系,《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对圆形截面结构的横风向风振作出了规定,目前该规范正在进行修订,将补充矩形截面结构横风向风振的计算范围和方法。当结构体型复杂时,宜通过空气弹性模型的风洞试验确定横风向振动的等效风荷载,也可参考有关资料确定。一般情况下,高度超过200m的或自振周期超过5s的高层建筑,宜通过风洞试验研究确定横风向振动的影响。第4.2.9条:考虑横风向风振影响时,结构主轴方向的侧向位移应分别符合本规程3.7.3条的规定。横风向效应与顺风向效应是同时发生的,因此必须考虑两者的效应组合。对于结构侧向位移控制,仍可按同时考虑横风向与顺风向影响后的主轴方向位移确定,不必按矢量和的方向控制结构的层间位移。7、梁端配筋率第6.3.3条: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抗震设计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不应大于2.75%。当梁端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大于2.5%时,受压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受拉钢筋的一半;(梁的纵向钢筋最大配筋率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应大于2.5%”改为“不宜大于2.5%”)•2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应至少各配置两根纵向配筋,一、二级抗震设计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且分别不应小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本款未作修改)•3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的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第1款做了部分修改。根据国外试验资料,受弯构件的延性随其配筋率的提高而降低。但当配置不少于受拉钢筋50﹪的受压钢筋时,其延性可以与低配筋率的构件相当。新西兰规范规定,当受弯构件的压区钢筋大于拉区钢筋的50﹪时,受拉钢筋配筋率不大于2.5﹪的规定可以适当放松。当受压钢筋不少于受拉钢筋的75﹪时,其受拉钢筋配筋率可提高30﹪,也即配筋率可放宽至3.25﹪。因此本次修订规定,当受压钢筋不小于受拉钢筋的0.5倍时,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可提高至2.75﹪。本条第3款的规定主要是防止梁在反复荷载作用时钢筋滑移。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三级框架的要求。8、墙厚要求调整了剪力墙截面厚度要求,强调了要满足稳定计算要求。见7.2.1条。第7.2.1条: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验算要求;2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无端柱或翼墙的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2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80mm;3三、四级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16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无端柱或无翼墙的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8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4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60mm;5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160mm。本条为原规程7.2.2条部分内容修改而成。墙厚应符合稳定要求(稳定要求是先必须满足的第一条件)、并满足最小墙厚要求。本次修订取消了厚度与层高的关系,同时部分最小厚度有所减小,主要是考虑低烈度地区的实际情况。9、边缘构件第7.2.14条:剪力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二、三级剪力墙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表7.2.14的规定值时,以及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7.2.15条的规定;表7.2.14剪力墙可不设约束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等级或烈度一级(9度)一级(6、7、8度)二、三级轴压比0.10.20.3表7.2.14为低轴压比时可以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条件•2除本条第1款所列部位外,剪力墙应按本规程第7.2.16条设置构造边缘构件;•3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剪力墙,宜在约束边缘构件层与构造边缘构件层之间设置1~2层过渡层,过渡层边缘构件的箍筋配置要求可低于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但应高于构造边缘构件的要求。•4加强层及上下层设约束边缘构件本条为原规程7.2.15的修改、完善。增加了B级高度高层建筑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与构造边缘构件之间设置过渡层的要求;增加了低轴压比时可以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条件。10、连梁增加了剪力墙洞口连梁正截面最小配筋率和最大配筋率要求。见7.2.24、7.2.25条。第7.2.24条:跨高比(l/hb)不大于1.5的连梁,非抗震设计时,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为0.2%;抗震设计时,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宜符合表7.2.24的要求;跨高比大于1.5的连梁,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可按框架梁的要求采用。(新增条文)表7.2.24跨高比不大于1.5的连梁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跨高比最小配筋率(采用较大值)b/hl≤0.50.20,yt/25ff0.5b/hl≤1.00.25,yt/35ff1.0b/hl≤1.50.30,yt/45ff第7.2.25条:剪力墙结构连梁中,非抗震设计时,顶面及底面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不宜大于2.5%;抗震设计时,顶面及底面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宜符合表7.2.25的要求。如不满足,则应按实配钢筋进行连梁强剪弱弯的验算。(新增条文)表7.2.25连梁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跨高比最大配筋率(采用较小值)b/hl≤1.00.6,yt/80ff1.0b/hl≤2.01.2,yt/160ff2.0b/hl≤2.51.5,yt/220ffb/hl>2.52.5,yt/300ff修订原因:为实现连梁的强剪弱弯,本规程7.2.21条(原规范第7.2.22条)规定按强剪弱弯要求计算连梁剪力设计值,7.2.22条(原规范第7.2.23条)又规定了名义剪应力的上限值,两条共同使用,就相当于限制了受弯配筋,连梁的受弯配筋不宜过大。但由于7.2.21是采用乘以增大系数的方法获得剪力设计值(与实际配筋量无关),容易使设计人员忽略受弯钢筋数量的限制,特别是在计算配筋值很小而按构造要求配置受弯钢筋时,容易忽略强剪弱弯的要求。因此,7.2.24和7.2.25条分别给出了最小和最大配筋率的限值,是新增条文,以防止连梁的受弯钢筋配置过多。11、框剪结构修改了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承担倾覆力矩较多和较少时的规定。见8.1.3条。第8.1.3条: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根据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确定相应的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10%时,按剪力墙结构设计,框架部分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进行设计;•2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10%但不大于50%时,按本章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进行设计;•3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但不大于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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