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首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首都文明单位在投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美丽北京”实践、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切实提高首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首都文明单位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工作实绩和社会贡献突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在首都地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单位;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首都文明委)授予的,反映单位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第三条创建首都文明单位活动是首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加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紧密结合,实现基层单位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第四条创建首都文明单位活动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1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不断满足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单位业务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全面发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第五条创建首都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首都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第六条风景旅游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单位,除单独标明外,本办法表述的“首都文明单位”范围均涵盖单位和风景旅游区。第二章首都文明单位创建2第七条创建首都文明单位工作是首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基础工程,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首都地区各单位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建首都文明单位活动,认真制定创建规划,并把创建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量化细化为具体指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第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投入保障、检查考核、激励约束等创建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文明科室(处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等基础创建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关心、支持、参与首都文明单位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九条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单位自身优势和长处,开展多种富有特色的创建活动,既体现创建首都文明单位活动的共同要求、又体现本单位的鲜明特色,既要抓常规工作,又要注重打造特色品牌,融共性于个性之中,形成百花齐放的生动局面。第十条各单位要把创建首都文明单位同其他形式的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积极参与和支持当地创建文明区县、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活动,做到相互促进,带动全社会3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单位的社会贡献率。第三章首都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第十一条单位创建标准:(一)创建工作扎实。单位领导班子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扎实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团结协作,勤政廉洁,民主高效,切实加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治理。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将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层层创建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二)道德风尚良好。大力弘扬北京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推动学雷锋和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扎实开展“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清洁空气蓝天行动”及道德讲堂、志愿服务队、文明提示牌、文明餐桌、网络文明传播“五个一”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风尚。(三)管理科学规范。制度健全完善,管理科学规范,4治安状况良好,突发问题处理及时到位。坚持为职工解难题、办实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单位内部稳定,人际关系和谐。积极推动文明服务,服务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环境良好,服务质量优质。(四)工作实绩显著。坚持创新驱动,推进单位可持续发展,各项环保指标达标。生产经营单位市场竞争能力强,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标准和办事程序规范公开,服务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五)文化建设突出。单位文化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干部职工对单位核心价值观认同率高。积极开展传统文化主题活动和各项文体活动,营造以文化人的浓厚氛围。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干部职工的职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六)社会责任落实。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为载体,扎实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诚信建设实效突出。建立健全志愿服务领导体制、协调机制和各项制度,实现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积极参与公共文明建设及社区、城乡、军(警)民等连片共建活动。积极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在无偿献5血、抢险救灾、扶危济困、帮老助残、便民服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具体考核工作依照《首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进行。第十二条风景旅游区创建标准:(一)景观优美和谐,环境保护有效。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自然景观优美,人文景观和谐,环境卫生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景区的社会影响力大,美誉度高,游客对景观风貌的满意度达85%以上。资源保护有效,垃圾、废弃的危险品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废气、噪声的排放符合相关标准。(二)安全措施到位,防范保障有力。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保障景区在良好的安全秩序中运行。有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有各项安全工作预案并有效落实,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演练。景区及周边无封建迷信活动,兜售、野导、野钓、野泳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三)服务水平领先,工作业绩突出。坚持以人为本、游客至上的原则,为游客提供标准化、人性化的服务项目。注重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无服务事故和食物中毒等恶性事件发生。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游客对职工的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的满意度高,游客6的优势需求满足度高。(四)道德风尚良好,优秀文化彰显。广泛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实践活动。注重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科普与科技活动的宣传、推广和投入。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文化活动,打造景区文化品牌。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五)规章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规范。有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工作制度、创建规划和资金保障,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景区党政主要领导重视创建工作,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形成合力,实现齐抓共管。注重人才培养,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创新机制,景区管理科学规范。建立健全志愿服务需求对接平台,实现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具体考核工作依照《首都文明风景旅游区测评体系》进行。第四章首都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第十三条申报和评选范围:凡是北京市行政地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运行管理7身份,有规模成建制,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且符合首都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单位,均有资格申报首都文明单位,包括党政机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凡是北京市行政地域内,具有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康体等旅游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并具有明确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域,符合首都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标准,且必须是区(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区(县)级以上公园(含区县级)或国家A级以上(含A级)旅游区(点)的景区,均有资格参加首都文明单位的评选。申报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或系统文明委初审上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都文明办)。党或行政关系隶属北京市而驻地在外省市的单位,可按隶属关系参加评选;党或行政关系隶属外省市,驻京三年以上的单位,可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在京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单位,按照党的隶属关系直接向上级党组织申报;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按自愿8的原则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也可向首都文明办委托的创建管理部门申报。企业的车间、分厂,非窗口服务型机关,单位内设处室,经济独立核算历史5年以下及职工3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参加首都文明单位的评选。第十四条首都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网上考评和实地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终检查相结合、条与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第十五条首都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下一届申报、评选。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在符合首都文明单位标准的基础上,从连续两届荣获首都文明单位称号或上一届首都文明单位标兵,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单位中择优选拔产生。第十六条申报前12个月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首都文明单位:(一)主要领导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犯罪;9(二)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甲方交通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资源严重毁损等责任事故及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四)干部职工出现“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第十七条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第十八条首都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审核公示、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一)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对照评选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条件后,可逐级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公示,说明本单位开展创建首都文明单位活动情况,公开首都文明单位标准,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广泛征求意见,虚心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二)择优推荐。各区县、系统要组成考核评议委员会,按照首都文明单位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单10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择优选拔,提出本区县、系统的拟推荐名单。在本区县、系统主要媒体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后,以同级文明委名义,正式向首都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三)审核公示。首都文明办对各区县、系统推荐名单进行审查、验收,并经首都文明单位资格评议委员会成员单位对重大问题进行审核后,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四)审定批准。首都文明办根据审核公示的结果确定候选名单,报首都文明委审定批准。第十九条连续两届荣获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方可参加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第五章首都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第二十条首都文明单位由首都文明委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第二十一条对首都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首都文明办和各区县、各系统可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适当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费支持。荣获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可对本11单位参与创建活动的干部职工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文明单位创建成绩作为领导班子和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首都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首都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谁推荐谁负责。各区县文明办、系统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文明委领导下,做好创建首都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