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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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1192-2016为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中文名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外文名Codeforthedesignofpublicpark行业国家标准、规范适用范围城乡各类公园新建、扩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odeforthedesignofpublicparkGB51192-201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8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公园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92-2016,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1.7、5.1.3、5.2.4、5.3.3、9.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26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地形设计;6.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7.种植设计;8.建筑物、构筑物设计;9.给水排水设计;10.电气设计。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地址:北京市小黄庄北街1号环球贸易中心F座,邮政编码:100013)。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山水心源景观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加单位: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园林规划设计院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园林规划设计院乌鲁木齐市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园林规划设计院华中农业大学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朱志红白伟岚丘荣强健朱虹韩炳越端木歧周波高大伟马会岭遇琦唐进群刘杏服杨春明王媛媛付松涛陈小玲赵辉吕建强王昊李红李青付传静何昉廖聪全盛澍培王思思谢爱华姚崇怀杨一力殷子伟周为朱祥明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徐波高翅景长顺李浩年李炜民李占修郄燕秋瞿志王磐岩王香春吴雪萍徐华目录1.11总则2.22术语3.33基本规定4.▪3.1一般规定5.▪3.2公园的内容6.▪3.3用地比例7.▪3.4容量计算8.▪3.5设施的设置9.44总体设计10.▪4.1现状处理11.▪4.2总体布局1.▪4.3竖向控制2.55地形设计3.▪5.1高程和坡度设计4.▪5.2土方工程5.▪5.3水体外缘6.66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7.▪6.1园路8.▪6.2铺装场地9.▪6.3园桥10.77种植设计1.▪7.1植物配置2.▪7.2苗木控制3.88建筑物、构筑物设计4.▪8.1建筑物5.▪8.2护栏6.▪8.3驳岸7.▪8.4山石8.▪8.5挡土墙9.▪8.6游戏健身设施10.99给水排水设计11.▪9.1给水1.▪9.2排水2.1010电气设计3.▪10.1供配电系统4.▪10.2照明设计5.▪10.3安全防护与接地6.▪10.4设备安装及线路敷设7.▪10.5智能化系统8.11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1.0.3公园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公园publicpark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2.0.2用地比例proportionofparkland公园内各类用地,包括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等,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2.0.3绿化用地plantingarea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用地。2.0.4建筑占地buildingarea公园内各种建筑基底所占面积。2.0.5水体waterarea公园内河、湖、池、塘、水库、湿地等天然水域和人工水景的统称。2.0.6公园游憩绿地recreationgreenspace公园内可开展游憩活动的绿化用地。2.0.7雨水控制利用rainwaterutilizationfacilities对雨水进行强化入渗、收集回用、降低径流污染、调蓄排放处理措施的总称。2.0.8竖向控制verticalplanning对公园内建设场地地形、各种设施、植物等的控制性高程的统筹安排以及与公园外高程的相互协调。2.0.9郁闭度crowndensity群植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栽植地表面积之比。2.0.10自然安息角naturalangleofrepose土壤自然堆积形成的一个稳定且坡度一致的土体表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又叫自然倾斜角。角度的大小与土壤的土质、颗粒大小、含水量等有关系。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公园的用地范围和类型应以城乡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为依据。3.1.2公园设计应正确处理公园建设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近期建设与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3.1.3公园设计应注重与周边城市风貌和功能相协调,并应注重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观特色的保护与发展。3.1.4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和规模,应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3.1.5公园与水系相邻时,应根据相关区域防洪要求,综合考虑相邻区域水位变化对公园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并应确保游人安全。3.1.6公园的雨水控制利用目标,包括径流总量控制率、超标雨水径流调蓄容量、雨水利用比例等,应根据上位规划结合公园的功能定位、地形和土质条件而确定。3.1.7公园应急避险功能的确定和相应场地、设施的设置,应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的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价值要求为依据。3.2公园的内容3.2.1公园设计应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3.2.2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多种设施,面积不应小于5hm。3.2.3专类公园应有特定的主题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供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后勤保障设施;面积宜大于20hm,其中专类动物园面积宜大于5hm;2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科研实验区;面积宜大于40hm,其中专类植物园面积宜大于2hm;3历史名园的内容应具有历史原真性,并体现传统造园艺术;4其他专类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内容设置相应的游憩及科普设施。3.2.4社区公园应设置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的设施。3.2.5游园应注重街景效果,应设置休憩设施。3.3用地比例3.3.1公园用地面积包括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的面积及比例,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应按表3.3.1的规定进行统计。表3.3.1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表注:如有“其他用地”,应在“备注”一栏中注明内容。3.3.2公园用地比例应以公园陆地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公园用地比例(%)注:“—”表示不作规定;上表中管理建筑、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的用地比例是指其建筑占地面积的比例。3.3.3公园内用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河、湖、水池等应以常水位线范围计算水体面积,潜流湿地面积应计入水体面积;2没有地被植物覆盖的游人活动场地应计入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3林荫停车场、林荫铺装场地的硬化部分应计入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4建筑物屋顶上有绿化或铺装等内容时,面积不应重复计算,可按本规范表3.3.1的规定在备注中说明情况;5展览温室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生产温室应按管理建筑计入面积;6动物笼舍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动物运动场宜计入绿化面积。3.3.4历史名园应设与游人量相匹配的管理建筑和厕所。3.3.5公园内总建筑面积(包括覆土建筑)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3.3.6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在公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在保证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陆地面积的65%的前提下,可按本规范表3.3.2的规定值增加,但增值不宜超过公园陆地面积的3%:1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2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3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或水面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70%以上。3.4容量计算3.4.1公园设计应确定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规模、数量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3.4.2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式中C——公园游人容量(人);A1——公园陆地面积(m);Am1——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m/人);C1——公园开展水上活动的水域游人容量(人)。3.4.3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4.3规定的数值。表3.4.3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m/人)公园类型人均占有陆地面积综合公园30~60专类公园20~30社区公园20~30游园30~60注: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取值应根据公园区位、周边地区人口密度等实际情况确定。3.4.4公园有开展游憩活动的水域时,水域游人容量宜按150m/人~250m/人进行计算。3.5设施的设置3.5.1公园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表3.5.1公园设施项目的设置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3.5.2公园内不应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建筑。3.5.3游人使用的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面积大于或等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1.5;2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即间距500m;3各厕所内的厕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4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5公园应设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3.5.4休息座椅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容纳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2应考虑游人需求合理分布;3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位置,其数量不应小于休息座椅的10%。3.5.5垃圾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垃圾箱的设置应与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并应设计在人流集中场地的边缘、主要人行道路边缘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2公园陆地面积小于100hm2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50m~100m之间;公园陆地面积大于100hm2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100m~200m之间;3垃圾箱宜采用有明确标识的分类垃圾箱。3.5.6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可符合表3.5.6的规定。表3.5.6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注:不含地下停车位数;表中停车位为按小客车计算的标准停车位。3.5.7公园内的用火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依据建筑规模进行设置。3.5.8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公园的内容和环境特点确定标识的类型和数量;2在公园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公园平面示意图及信息板;3在公园内道路主要出入口和多个道路交叉处,应设置道路导向标志;如公园内道路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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