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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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姓名:田达良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知识产权法指导教师:郑鹏程2009050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者:田达良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李志刚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思考-山东审判2008,24(2)一、驰名商标保护之源起驰名商标(英文名为well-knownmark或well-knowntracle-mark),学者们通常将其定义为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2.学位论文刘丹丹入世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反淡化保护探索2006本文旨在探讨入世以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和驰名商标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文章从分析入世以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认定标准、反淡化保护、域名保护等入手,结合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公约、有关国家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针对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剖析了我国驰名商标在认定上和反淡化方面的不足,提出了有效的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从驰名商标的价值入手,概述驰名商标的认定和反淡化保护的意义。通过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反淡化保护的现状,进一步说明明确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和反淡化保护的重要性。正文部分,通过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方面的标准和淡化保护方面的现状与国际上有关公约和有关国家驰名商标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总结出目前我国法律体制在这方面的缺陷与不足。认为应当将仲裁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有效救济途径之一予以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结论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对未来如何更好保护驰名商标作出展望。提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有效建议。3.期刊论文来小鹏.傅家杰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电子知识产权2009,(8)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依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现实需要,一方面就商标法和现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予以补充,如重新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意图等;另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问题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如关于注册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冲突问题的解决方式、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的规定等.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务方面,解释的规定可以说均属于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4.学位论文强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制度的现状分析2006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做出第二次修改,2002年8月中国政府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并将其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了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将其更名《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制定,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机构、认定标准等均发生重大改变,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进一步加强。目前,虽然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制度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驰名商标的内涵、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出发,通过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不符合我国国情、认定机构多样性导致认定混乱以及驰名商标保护中所存在的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等权利冲突等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5.学位论文于岚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比较研究2006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成为国际经济法上的一个热点问题。各个国家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既相似又不同的规定。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也逐步完善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由于相关法律对这_问题的规定比较笼统,导致实践操作方面把握的尺度比较混乱。本文从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出发,运用比较法、实证分析法,通过对有关国际条约以及美、英、法、德、日等国家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可操作的司法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是关于驰名商标的界定。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分析比较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以及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探讨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异同,归纳了驰名商标的五项法律特征。对驰名商标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上的界定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部分为驰名商标认定中几个问题的比较研究。笔者介绍了国际条约、区域性条约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列举并分析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机制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认定到工商机关及法院被动认定的演变过程,以及认定标准的立法完善。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方式这三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笔者认为,在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申请中,必须具有损害或误认的可能才构成认定的前提条件,仅仅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其它商标的使用或注册,而无法证明对其有损害或误认的可能,则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笔者指出主动认定方式存在的弊端,对被动认定中存在的尺度把握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中的几个关键性因素进行了细致而详尽的阐述,这几个因素包括地域性、相关公众和知名度。第三部分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比较研究。笔者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这既是为了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有利地位,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以及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但由于立场不同,有的国家倾向于对驰名商标进行国际保护,而有的倾向于国内保护;由于保护侧重的对象不同,有的着眼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采用反混淆的保护标准,而有的更为重视对驰名商标自身的保护,采用反淡化的标准。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商标是否具有独特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即是否采用跨类保护)以及商标注册与否会导致在不同国家产生不同的效果。本节还分析探讨了驰名商标与商标、企业标志、域名的冲突以及侵权救济方法。驰名商标权利人主要享有驳回注册申请、撤销另一已注册商标和禁止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这三项权利。相应的,他们也应受到权利限制用以平衡权利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这些权利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平行进口和尊重第三人的在先权等。第四部分为结语,在对全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政府及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建议。6.期刊论文张倩茹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法制与社会2009,(20)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的标记,具有表征特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吸引消费者购买的作用.由于驰名商标于普通商标有更强的竞争力,因而比一般的注册商标更容易受到假冒、仿冒等侵权现象.本文结合我国现行规定,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认定机制、现行法律保护措施、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制度完善等几方面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这一问题进行探讨.7.学位论文林萍论驰名商标的认定2007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较早见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该公约所指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自1925年《巴黎公约》(海牙文本)最早确立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以来,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渐渐成为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而驰名商标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因为认定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只有有关机关将某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才能被予以特殊保护。本文从五各方面介绍和论述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第一章,驰名商标概述。主要阐述驰名商标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以及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注意的三个问题,即“地域性”的问题、“相关公众”的问题和“是否应实际使用”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都未对驰名商标作出界定。因此,各国的对驰名商标的定义都各不相同。同时,在具体展开论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之前,必须先注意三个问题:驰名商标的“地域性问题”,即驰名商标需在被申请国广为人知,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在所不问;“相关公众”的问题,即驰名商标只需被与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公众知晓即可,无需被所有的普通公众知晓;“应否实际使用”的问题,驰名商标的认定无需以实际使用为前提,驰名可以通过广告宣传的方式达到。第二章,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国际现状。阐述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国、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为下文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不足和完善作铺垫。目前,国际上与驰名商标直接相关的规定主要有:《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TRIPS协议和1999年9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联合推荐意见》(下称《推荐条款》)。法国作为最早对驰名商标提出保护的国家,其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也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第三章,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现状。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进行阐述。在认定方式方面,确立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指导方针:在认定标准方面,既具备概括式的稳定性又有列举式的灵活性:在认定机构方面,确立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双轨制,即相关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均有驰名商标认定权。总的来说,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基本适应国情,并较好地完成了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接轨。第四章,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在前章分析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并就我国制度现存的问题提出建议。比如,驰名商标的概念过于苛刻,表现为将“较高声誉”作为构成驰名商标的要件之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够全面,表现为将认定驰名商标可以参考的要素看作是必须参考的要素;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不够完善,表现为认定机构中缺少仲裁机构。第五章,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意义。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我国应尽的义务,是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证,是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要求。8.期刊论文刘军明论驰名商标认定的完善-审计与理财2008,(10)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制度开始于法国,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与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越来越突显出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9.学位论文杜涓中美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2006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是今后商标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起步较早,发展充分,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其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淡化理论为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所采纳。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遇到了一些较难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对中美两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基础理论及基本的保护模式进行了比较,其中美国的商标淡化理论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相较中国的混淆理论,该理论可以有效地解决不存在混淆情况下,在后使用对在先驰名商标显著性造成损害的问题。驰名商标认定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的重中之重。我国商标法提出了五项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要素,美国则提出了八项要素。本文对这些要素中包含的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包括显著性、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与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商标地域性在驰名商标认定中所起的作用、商标的注册情况。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了解到我国在驰名商标显著性规定方面的立法缺失、在相关公众、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等要素方面在司法实践上出现的问题,并从中发现美国驰名商标认定司法实践可以为我国借鉴的部分。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美国称“淡化”认定)是驰名商标保护中的另一重要问题。本文将我国的驰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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