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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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宏盛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四章通知和公告第五章合并、分立、结算和清算第六章修改章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维护我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学校的日常工作,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住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庆阳市宏盛驾校职业培训学校第三条学校地址:西环路王岭招待所隔壁三楼第四条法定代表人:刘民新第五条上级管理部门: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第七条学校性质:学校为独立的法人,坚持风险自担,利益自享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学校以全部资产对学校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学校开办者是刘民新;开办资金:3万元。第九条本校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我校的组织与行为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我校可以依据我校章程起诉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我校的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一条我校的宗旨是:“培训一人,输送一人;培训一人,脱贫一户”。努力为学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管理好,办证快,合格率高。第十二条我校经营范围是(数控车床、焊工、机电、厨师、电动机、家电维修、园艺、挖掘机、汽车驾驶等适合市场需求的多个专业)第三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三条我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我校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四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第十五条学校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六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学校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八条我校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我校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九条我校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3)提取任意公积金;我校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我校大会决定。我校在弥补我校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我校分配利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本校聘用取得“从事证劵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二十三条我校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本校大会决定。第二十四条经本校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我校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本校的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二)要求本校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须的资料说明;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本校大会决定。学校会议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本校会议决定,报上级大会批准。第二十六条本校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本校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二十七条本校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本校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本校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本校有无不当的事情。第四章通知和公告第二十八条本校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九条本校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三十条本校召开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三十二条本校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本校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第三十三条本校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校会议拟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本校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本校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本校自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校公告内公告三次。第三十五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本校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校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三十六条本校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本校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本校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学校或者新设的学校承继。本校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学校承担。第三十八条本校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本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校解散的,依法办理学校注销登记;设立新学校的,依法办理学校设立登记。第三节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营业期限届满;(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四十条学校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三)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本校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组人员由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本校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校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责表盒财产清单;(三)处理学校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三次。第四十三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四十五条本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本校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交纳所欠税款;(四)清偿本校债务;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本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本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学校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四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大会或者有关机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终止。第四十八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修改章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本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本校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五十条本校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学校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五十一条本校大会依照学校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校章程。第五十二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学校大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后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为准。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五十六条章程由学校会议负责解释。〈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页〉(公章)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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