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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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第一节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介绍信用证(LetterofCredit)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通常,出口商在觉得出口风险较大时,会要求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有银行作出书面付款承诺,只要出口商能满足有关条件,做出付款承诺的银行就会付款,从而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款风险。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DocumentaryLetterofCredit,L/C)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UCP500)跟单信用证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1、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该定义的实质是,信用证系银行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开证行信用证申请人受益人DocumentaryCredit(s)and”StandbyLetterofCreditmeansanyarrangement,wherebyabank(IssuingBank)actingattherequestandontheinstructionsofacustomer(Applicant)oronitsownbehalf:i.istomakeapaymenttoortotheorderofathirdparty(Beneficiary),oristoacceptandpaybillsofexchange(Draft(s))drawnbytheBeneficiary;orii.authorisesanotherbanktoeffectsuchpayment,ortoacceptandpaysuchbillsofexchange(Draft(s));oriii.authorisesanotherbanktone-gotiate,againststipulateddocument(s),providedthatthetermsandconditionsoftheCreditarecompliedwith.信用证的含义理解是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开给卖方的书面保证文件,保证在一定期限以内,只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银行保证付款。1、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2、开证行可以自己付款,也可以委托其他银行代付。3、银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银行只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履行付款责任。开证申请书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合同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着三方的契约安排:(1)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由这份贸易合同带来了对支付信用的需要。(2)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之间存在一份开证申请书。由这份开证申请书保证了信用证下收进的单据和付出的款项将由开证申请人赎还。(3)在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则由信用证锁定。信用证保证了信用证受益人交到银行的符合规定的单据将必定得到支付。这三方面契约中的每一项都是独立的。首先,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与银行之间或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其次,申请人因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偿或抗辩不得影响银行的付款承诺。二.信用证的特点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中,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所以,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条件,就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付款。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就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意思所在。开证行资信状况影响出口方安全收汇。Case1:一笔成功结汇的启示1996年,中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矿产品,价值49万美元。日本公司通过日本三菱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通知行为中国银行某分行。在货物已准备好等待装运之际,该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大跌,日本公司来电告知“暂不要装船”。中国公司向中行某分行求助,该分行建议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按时发货,认真制作单据,中行严格把关。单据寄出不久,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中行立即反驳,并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开证行拒不答复。中行直接将此事电告三菱银行总裁。日本公司坚决要求降价,我方坚决不同意降价。不久,中行收到开证行汇来的49万美元全部货款。中行又再次去电收回了延期付款的利息及电报费计2000美元。Case2如何向资信不良开证行追讨湖北某进出口公司1998年2月与印尼公司签订了金额为3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为180天远期信用证。98年3月,印尼公司通过一家印尼商业银行的雅加达总部开出了180天的远期信用证。湖北公司发运后向国内通知行正点交单。印尼银行收到单证后,向国内通知行确认将在提单签发的180天内付款。付款日到期后,印尼银行向湖北公司发来传真,称进口方要求延期付款。湖北公司同意给予60天的宽限。随即,印尼开证银行又向国内通知行发来付款日确认。1998年底,延期时限再次到期。在此后的四个月中,湖北公司和国内通知行不断向印尼开证行催促,但该行均不予答复。湖北公司将此案委托给中国东方国际保理中心处理。保理中心对印尼银行进行了调查,发现该行规模在印尼当地处于中下等,有很多远期信用证没有按时议付,占压受益人资金从事其他投资活动是其主要业务。同时,保理公司还向印尼公司了解到,进口商早已按时付款并提供了当时的汇款单。随后,保理公司向印尼银行实施强有力的追讨措施。印尼银行迫于压力,付清了全部本金,但利息部分没有追回。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是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该契约虽然可以以贸易合同为依据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银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仅以信用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不受到贸易合同争议的影响。Ucp500第三条:“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不受其约束。”Question: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怎么办?CASE1:我国某公司与非洲某老客户签订大宗纺织品出口合同,交货日期为当年12月至第二年6月,每月等量装运若干万米,60天不可撤销信用证延期付款。对方开来信用证中装运条款为:“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出口公司除了当年12月按规定的等量发运第一批货物以外,于次年1月底将一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运,二月底又将二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运。发货后立即办理议付。进口方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二、第三批来货数量与原定商务合同不相符,同时也发现开出的信用证有错误。进口方以出口方未按商务合同交货为由向我国驻当地商务机构提出异议.后经反复协商,我出口公司同意第二、第三批货款推迟四个月支付结案。CASE2:挪威某银行开来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中方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尺码为10#,而合同所要求的货物尺码为10.5#。中方出口公司为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决定“按照合同规定尺码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出口公司于5月31日交单议付,经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开证行索汇。6月14日开证行来电拒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中方出口所交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所以开证银行必须付款。但是,由于所交单据与实际货物规格不相符,致使进口方无法报关,受益人为协助开证申请人解决在报关时的困难,另行开出更改尺码的商业发票,并告进口方实际装运的工作手套是合同尺码,最后顺利收回货款。由上可见,当LC条款与合同不相符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处理:要求修改信用证;按照信用证履约;按照合同履约,按照信用证制单;不可按照合同制单3、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查仅针对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单据进行的,单据所代表的实物是否好则不是银行关心的问题。即便实物的确有问题,进口商对出口商提出索赔要求,只要单据没问题,对于信用证而言,受益人就算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付款。Ucp500第四条:“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和其他行为。”第十三条:“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审单标准: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第十五条:“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进口方风险:出口方欺诈。救济方法: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欺诈的认定:确凿的证据、实质性欺诈问题:1、我国出口商向德国进口商出口一批商品,则该信用证由谁向银行申请开出?2、开证行承担什么责任?若信用证开出后进口商倒闭或破产,开证行是否仍将履行付款责任?3、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该条件是什么?4、信用证中,出口商(受益人)开立汇票的付款人应该是谁?三.信用证的作用对进口商来说,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且,凭开证行授予的授信额度开证,顺以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通过信用证条款可以规定出口商的装货日期,使货物的销售能适合时令。通过适当的检验条款,可以保证货物在装船前的质量、数量,使进口商所收到的货物,在一定程度上能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后,进口商在筹措资金上有困难,他还可以使用信托收据等方式,要求开证行先交单据,然后再付货款。进口商在付款以后,可以立即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对出口商来说,他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的有效信用证,就可以向他的往来银行申请打包放款,或其他形式的货款。在货物出运之后,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交到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的银行,即可由该行议付单据,取得货款,这就增加了收款保障,加速了资金周转。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里,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都须经过外经委、外管局的批准,所以出口商取得信用证后,就可避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所产生的风险。另外,万能一开证行因种种原因不能付款或拒绝付款,它必须把代表货物的单据退给出口商。这样,出口商虽收不到货款,但物权仍在自己手中,损失不会太大。资金融通作用有以下几种方式:1、对于出口商的融资(1)打包放款:含义:是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以“致受益人的信用证”正本和“销售合同”作为抵押品,申请此项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要求:打包放款的货币,一般是以人民币为主。特殊情况下,如需付外汇运费,也可通融发放少量外汇打包放款,贷放金额是信用证总金额的40%~80%,贷款期限3个月,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2)红条款信用证:含义:预支信用证中加列红色打字的预支条款授权指定议付行预先垫付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如80%,放款给出口商,用于备货装运,待其交单请求议付时,以议付款项偿还垫款本息,倘若出口商不能办理议付时,则垫款本息应由开证行负责偿还,然后由它向申请人追索此款。打包放款红条信用证比较相同:1、两者都是在装运前由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融资2、两者都要求出口商必须出运货物,交单议付,从议付款扣除放款垫款。3、两者必须向融资银行交单议付。不同:1、出口商获得放款或垫款的依据不同2、出口商如不能装运出口,责任承担者不同3、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承担的责任不同4、资金的性质不同(3)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及/或单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付给出口商,然后将抵押品的汇票及/单据寄至开证行向其收取货款归垫。(4)汇票贴现: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经指定承兑行审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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