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2目录第一章概论第二章认定工作体系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材料第五章认定与复审第六章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的归集第七章2008年度工作总结和2009年度工作计划3第一章概论41991年由国务院授权开始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国发[1991]12号)1996年开始国家高新区外认定——《关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2000年修订《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第一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历史回顾5第一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历史回顾截止2007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共56047家,其中高新区内约32347家科技经费支出总额46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5.1%研究开发经费支出1995.4亿元,占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54.5%完成工业增加值22109.9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的20.6%;实现利润6684.1亿元;上缴税额4851.4亿元;出口创汇3683.5亿美元6第一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历史回顾以上数字表明,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后,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均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经济增长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有活力的产业大军。7第二节原认定办法的不足部分条款过时(依据产品目录认定,以有限和有形的产品掩盖了无限和无形的技术)领域涵盖面不全(新兴技术和产业,技术服务业)研发投入与销售收入之比指标统一为5%,不符企业发展规模与研发投入强度的一般规律。指标体系不健全(无自主知识产权等指标)缺少监督机制,重认定,轻管理区内外企业不同待遇财税部门不参与认定过程,认同度低8第二节原认定办法的不足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出现困境: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加工产品研发投入偏低对国外技术依存度较高整体创新能力不足产业升级发展问题亟待解决9第三节新办法出台的必要性近年来,国际科技竞争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不足则成为当前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瓶颈问题。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战略目标,也为我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因此,出台符合新形势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势在必行。10第三节新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和研发投入主体的要求(现实: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配套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要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相关部门制订实施办法”11第四节新办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特点总体目标: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总体思路:通过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12第四节新办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特点主要特点:1.贯彻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新办法最重要的一个特点。2.新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3.新办法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指导认定工作,避免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局限性。13第四节新办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特点主要特点:4.新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5.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6.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14第二章认定工作体系15第一节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适时审议修订《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二)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其认定工作。(四)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五)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16第二节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和发展报告。(二)提出《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修订方案。(三)受理认定机构提交的重大争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四)受领导小组委托,检查全国高企认定工作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对高企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建议报领导小组,并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17第二节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五)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认定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六)对认定过程中违规的企业、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人员予以记录,并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七)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认定工作的专家及中介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八)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九)负责组织全国高企认定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18第三节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08年6月16日正式成立(豫科高[2008]25号文)。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厅赵琛厅长任组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相关领导和负责同志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高新处刘英锋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19第三节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确定认定企业;(二)负责制定和修订《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检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负责对已认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举报;(四)负责审定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负责审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负责发布《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20第三节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二)负责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定;(三)组织遴选并提出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负责专家库建设;(四)受理省内企业提出的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认定(复审)合规性审查评审工作;提出符合条件的认定(复审)企业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五)对已认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并组织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21第三节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六)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具体组织复核工作,提出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七)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查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上述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网上公告,五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八)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九)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十)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十一)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2第四节专家(一)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大陆居住工作。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了解。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23第四节专家(二)专家职责根据《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的重要依据。24第四节专家(三)专家纪律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认定机构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提出有关评价意见。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25第五节中介机构(一)中介机构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财务中介机构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年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26第五节中介机构(二)中介机构的职责主要业务工作: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以及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要接受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相应的监督,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注:我省中介机构采取不指定、不限定原则,申报企业可根据需要挑选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27第三章认定条件28第一节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29第二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30第二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6%;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4%,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31第二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