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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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章程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3日正式核准生效序言北京大学创立于1898年维新变法之际,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1912年改为现名。1937年南迁至长沙,与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1946年复员返回北平。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2000年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民主思想,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长期以来,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前沿,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先锋作用。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为PekingUniversity。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第四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卓越人才。第五条学校坚持自主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第六条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二章职能第八条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主要发展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九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第十条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秀学生。学校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学校自主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科专业、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第十一条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第十二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第十三条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第十四条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三章人员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第十七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二十条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第二十一条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具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四条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七)领导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北京大学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六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推荐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五)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筹措资金,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每届任期五年。学校设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人员。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校长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七条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教授委员任期一般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校在学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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