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系统法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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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相关法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010203040506相关法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关于更新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系统Gateway方式提交步骤及申请表的通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年度报告撰写指南(试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PartOn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第二十二条时刻关注临床项目中的安全性问题第三十七条年度报告要求第七十七条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国务院级或省级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第一百二十七条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arttwo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临床试验期间报告)申请人在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定期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原则上每年提交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获准后每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提交。申请人可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调整报告周期的申请。第二十八条(临床试验期间变更)申请人评估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可直接实施并在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中报告;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申请人可直接实施变更。(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申请人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要时,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可以责令申请人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药物临床试验:对于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提交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一)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二)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三)申请人未及时处置并报告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四)有证据证明研究药物无效的;(五)药物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六)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说明书和标签)申请上市注册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药品批准上市后,持有人应当持续开展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根据有关数据及时备案或者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不断更新完善说明书和标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上市后评价结果等,要求持有人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第六十二条(上市后研究)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药品注册批件》及附件要求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按要求申报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上市后变更要求)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指导原则,由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审批类变更)(一)药品生产过程中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变更;(二)药品说明书中涉及有效性内容的变更;(三)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的变更;(四)国家局规定需审批的其他变更。第八十二条(备案类变更)(一)药品生产过程中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有中等程度影响的变更。(二)药品说明书中补充完善安全性内容的变更;(三)药品包装标签的变更;(四)药品分包装;(五)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六)国家局规定需备案的其他变更。境外生产境内上市的药品发生上述变更的,应当报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备案后实施。省级局或者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发现申请人变更类别有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理由。(报告类变更)(一)药品生产过程中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的;(二)国家局规定需报告的其他变更。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以补充申请方式,报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批准省级局备案后实施年度报告中报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疫苗的变更)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评估、验证,按照国家局有关变更管理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变更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应当经国家局批准。第八十五条•需说明的问题:•(七)关于药品变更。《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风险分为三类管理:可能有重大影响和风险的变更由国家局审批;可能有中等程度影响和风险的变更由省级局备案,其中境外生产药品变更在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备案;基本不产生影响和风险的变更由企业年度报告(疫苗产品按照《疫苗管理法》执行)。对于变更的申报路径,将依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各自特点制定并发布变更的指导原则,企业按照指导原则研究后确定变更类别,然后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备案或报告。3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PartThree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一、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持有人应当建立面向医生、药师和患者的有效信息收集途径,主动收集临床使用、临床研究、市场项目、学术文献以及持有人相关网站或者论坛涉及的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是药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指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持有人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三、持有人应当报告获知的所有不良反应。四、持有人应当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持有人应当及时对发现或者获知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进行评价,定期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临床研究、文献等资料进行评价;发现新的且严重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异常增长或者出现批号聚集性趋势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定期全面评价药品的安全性,识别药品潜在风险,研究风险发生机制和原因,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持续评估药品的风险与获益。做好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及上报工作•持有人应当按照可疑即报原则,直接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发现或获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包括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且无法排除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所有有害反应,其中包括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者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五、持有人应当主动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提示药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持有人必须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等措施,并积极开展风险排查。对其中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严重不良反应,持有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持有人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机构报告不良反应详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情况。对于持有人采取的修改说明书,以及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持有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发现说明书未载明的不良反应,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价。•对需要提示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性信息及时修改说明书和标签,开展必要的风险沟通;•对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品种,应当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计划,采取限制药品使用,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评估认为风险大于获益的品种,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六、加强对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技术审核。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属地监管责任。•持有人未建立有效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未指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未依规定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未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持有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不能控制药品安全风险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持有人完成整改、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销售。•持有人隐瞒不报、逾期未报告、提供虚假报告的,相关不良反应通过其他途径报告并经规定的程序核实,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隐瞒不报、逾期未报告造成严重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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