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奖罚制度为建立精神文明建设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党员干部投身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办公室精神文明创建水平,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县文明办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办公室机关被评为文明单位时,办公室发放相应级别的精神文明奖。第二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范围为办公室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第三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标准按照文明办的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变动,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执行。第四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第五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对成绩突出者给以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的,对有关责任科室和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资格。1.完不成办公室交给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的。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在精神文明创建评比活动及卫生大检查中,一年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4.工作态度恶劣,营私舞弊的。5.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6.当年干部职工触犯法律被判刑、拘留的或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7.发生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等不良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8.对内部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