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阳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XXXX-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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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二)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四)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原则。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第十一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十三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第三章机构和职责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3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第十七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一)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4(四)其他相关机构。第十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股东大会;(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四)一对一沟通;(五)电话咨询;(六)邮寄资料;(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八)路演;(九)现场参观;(十)公司网站;(十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三)企业文化;(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第二十三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5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二十四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人)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公司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第二十七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第二十八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6第二十九条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第三十条公司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如有);(四)其他内容。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第三十一条公司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第三十二条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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