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乡镇交警中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其执法行为,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乡镇交警中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及公安部、农业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交警中队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按照省公安厅、省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公通[2009]50号)精神,乡镇交警中队人员包括公安交管、乡镇派出所、农机监理工作人员。乡镇交警中队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各县、区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各县、区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应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并在各自的岗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农用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二)对农村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处罚;(三)对农业机械进行技术检验;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五小车辆驾驶员进行审验;对申领农机驾驶许可的人员进行考试;办理核发农机牌证有关手续;(四)乡镇交警中队的交通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助农机监理部门开展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五)乡镇交警中队的协警人员除依法履行农机管理职责外,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事故现场、对农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源头管理,协助交通民警处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六)派出所民警、交通民警、农机监理在履行职务时,分别按照法定事权、适用法定程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给行政管理相对方出具相应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七)遇有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时间,协助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或及时移交;(八)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管理车辆种类第五条乡镇交警中队管理车辆种类:(一)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农用三轮车、四轮车、低速载货汽车;(三)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四)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其它机动汽车。第四章中队人员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作风正派、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第七条热爱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业,热爱本职工作。第八条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农业机械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道路交通、农机监理业务及有关法律、规章,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第九条新调入的一般工作人员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第十条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工作和有碍执法形象的生理缺陷。第四章人员培训、审验、考核第十一条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培训。(一)从事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具有农机监理和协警双重身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证件方可上岗;(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编制全市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并组织实施;(三)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专业技能训练,考试成绩记入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技术档案;(四)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县、区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系统培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农机安全监理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发生重大变化时,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工作。第十二条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审验。(一)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的审验工作;审验时要针对各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试;(二)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审验时由本人进行工作总结,按要求填写“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审验表”,按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验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三)经审验合格的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在“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审验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证件审验栏内加盖“审验合格章”;(四)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的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或审验不合格的,取消其上岗执法资格,收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证件。第十三条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的考核。(一)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及各中队的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制定相应考核方案与实施办法,根据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职责任务,对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思想作风、为民服务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当年工作任务制定;(三)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本人填写“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经考核单位和个人签署意见,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记入工作人员技术档案;(四)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考核办法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资格;(五)对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胜任里领导工作,造成重大过失、严重违章、违规、违纪的,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走处分建议。第六章执法规范第十四条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文明监理,优质服务;(二)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佩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标识,携带执法证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执行公务时要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严禁酒后上岗或着装出入餐饮、娱乐场所;(四)要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理牌、证手续等人员,不准勒拿卡要;(五)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和农机安全检验技术标准和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规定,不准降低考试和检验标准、徇私舞弊或滥发牌证。不准只收费,不服务;(六)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准违反行政执法程序;不准跨行政区域办证落户;不准私制牌证、滥用印签;不准不报、漏报、瞒报农机事故;(七)严格执行机动车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超越职权收费;不准不开、虚开票据和使用非法票据。第七章人员审批第十五条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的审批、发证、补正和档案注销(一)新调入乡镇交警中队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条件推荐,并填写“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审批表”,逐级上报,经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合格后由省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相关执法证件;(二)新调入人员的考前培训工作,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每年统一组织一次乡镇交警中队人员考试和发证工作,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组织考试和发证工作;(三)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证件丢失或损坏,应填写“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证件补领申请表”,经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相关执法证件,并将“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证件补领申请表”装入个人技术档案;(四)对调离、退休、病故或因病以及其他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乡镇交警中队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收回相关执法证件,随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档案一并逐级上交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注销;(五)执法证件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第十六条为保证乡镇交警中队工作的正常开展,应保持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和增减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如需调换,需办理审批程序。第八章档案管理与统计报表第十七条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个人技术档案建立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审批表”、“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审验表”。第十九条各县、区乡镇交警中队要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各县、区乡镇交警中队要随时了解、掌握辖区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定期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第九章表彰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的表彰与处罚(一)对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或奖励;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有失职、违章、违纪、违规行为的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考核不合格或问题比较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不适合继续从事乡镇交警中队工作的人员,逐级上报,取消其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资格,收缴执法证件;(二)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应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乡镇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乡镇交警中队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