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有效执行,充分体现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根据《湖北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世界卫生组织GMP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黄冈市内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质量受权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药品质量受权人及相关管理制度。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是生产企业的质量第一责任人。质量受权人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药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人员。质量转授权人是按转授权形式接受受权人部分职责的质量管理人员。企业可根据药品生产规模及品种,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关资格的转授权人,适应自身质量管理需要。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资质条件应符合省局“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质量转授权人资质条件应符合现行药品GMP要求或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并经培训后方可上岗。质量受权人应持省局颁发《湖北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资格证》上岗,质量转授权人应填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经市局备案方可上岗。第五条质量受权人和转授权人取得相应上岗资格时,应向市局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受权人和或转授权人名单、授权书(协议书)副本、学历证明、执业药师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体检证明、培训证明等。第六条企业确定质量受权人后,法定代表人应与其签订定授权书(见附件2),授权书由市局统一制定。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省局“办法”和授权书规定履行职责,企业任何人员不得干扰其决定。如有干扰发生,质量受权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局或省局汇报。第七条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受权人可将部分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给相关专业人员,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质量转授权人的职责(见附件3)。但受权人须对接受其转授权的人员的相应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责任。质量受权人直接或以转授权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第八条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第九条质量受权人应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杜绝药品质量事故的发生。第十条企业应保持质量受权人和质量转授权人相对稳定。企业如变更受权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转授权人,应在更换前30日内,企业应向市局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按省局有关规定报市局备案。第十一条质量受权人应根据药品GMP的要求,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控,不断完善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作。企业在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过程中,应结合药品cGMP规范不断改进本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体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企业适时提出管理技术指南供企业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参考(如附件4、5、6、7等)。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质量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1.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质量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督促本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管部门;2.每年至少一次向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本企业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年度质量回顾分析(见附件6);3.督促本企业有关部门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的职责;4.其他应与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见附件7)。对质量受权人主动反映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首报酌情处理。第十三条市局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各县市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市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黄冈市药品生产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评定标准》(附件8),建立与企业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日常监管和驻厂监督制度有机结合的制约机制。对评价不合格企业采取警示性通知书、认定药品安全失信等次、驻厂重点监管和预警性飞行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局将定期对质量受权人和转授权人培训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从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并建立质量受权人和转授权人档案。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1黄冈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转授权人备案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年月日照片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岗位通信地址身份证件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请人个人简历起止年月在何地、何部门、任何职务(从高中开始填写)毕业院校、专业技术职称个人自愿申请及承诺受权人推荐意见企业意见市局备案意见注:本表一式三份,市局存档一份。附件2黄冈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授权书根据《黄冈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完善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药品质量责权,保证药品GMP有效执行,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个人申请,公司推荐,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同意,法定代表人×××,授权×××同志为本公司质量受权人。该同志为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人,其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行使下列决定权和否决权。一、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6.产品召回的批准。二、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1.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2.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4.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该同志在履行职责时,任何人员不得干扰其决定,特此授权。三、本授权书一式×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质量受权人签字:年月日企业名称(盖章):年月日附件3黄冈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转授权人授权协议书(参考样式)根据《黄冈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完善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药品质量责权,保证药品GMP有效执行,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个人申请,公司法人代表批准同意,×××同志接受了受权人×××同志下列×项转授权:1、2、3、.....本授权协议书一式×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质量受权人:年月日质量转授权人:年月日企业鉴证签章:年月日附件4质量受权人(转授权人)主要物料放行审核制度建立技术指南质量受权人或转授权人在决定一个批次的物料是否放行前,物料放行审核单需包含以下七个方面,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审核评估的情况:1、物料是否是由经过公司内部审计合格,具有相应资格的供应商提供;如不是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及处理情况。2、物料进库验收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等内容是否与原厂检验报告单一致、包装是否完好且符合合同规定等内容。3、原厂检验报告单、送货单等随货凭证是否齐全;原厂检验报告单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本公司内控采购标准;4、待验物料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该物料储存条件;5、请验程序正确,取样操作过程及取样环境是否符合相关SOP要求,取样是否科学、合理且具代表性。取样数量是否满足全检要求及留样要求;6、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物料质量标准规定。7、取样样品在进行检验前,其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该物料储存条件的要求。附件5质量受权人成品放行审核批准规程建立技术指南一、成品放行审核批准基本条件:在批准放行一个批次成品之前,质量受权人必须保证至少如下的要求是符合的:1、该批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已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有关生产批件,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药品GMP认证范围相一致;2、药品生产过程符合GMP要求;3、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并经被授权的人员签字;4、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并且考虑了实际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5、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6、任何在生产或质量控制中出现的偏差和计划内的变更,均按规定由质量受权人批准,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任何变更如果涉及到市场或生产许可的变更,必须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批准。7、所有必须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生产和检验条件受控,有关记录完整,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字;9、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对计划中的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额外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并签名;10、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涉及其它批次产品,应一并处理。11、成品放行审核批准时,质量评价应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它决定。每批经批准放行的药品均应有质量受权人签名的放行证书。12、此外,质量受权人还应考虑他认为和该批产品质量有关的其它一切因素。二、成品放行审核要点:质量受权人放行一个批次的产品之前,必须进行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的审核:1、批生产、包装记录的审核建议批生产记录的审核由企业或部门生产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负责人负责确认生产过程的GMP符合性。审核内容包括:(1)是否严格按照生产指令及生产工艺规程组织生产;每一个生产步骤是否均已完成并记录在案;(2)所有在线控制、监控检查是否均已记录;(3)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控制记录,如生产环境的洁净级别、压差、温湿度、微生物测试及其它环境监测结果;(4)所有相关设备及组件的准备工作,如清洁记录、灭菌记录、滤器的完整性记录及校验情况;(5)所有物料是在其有效期或储存期内投入使用的;(6)产品灭菌曲线是否记录;(7)计算过程及结果是否正确,包括是否遵守有效数字的修约原则;(8)取样标签的内容和取样情况记录;(9)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是否调查、处理,进行变更控制管理并记录;(10)是否按规定在线清场、记录;(11)中间站未按规定条件储存物料,其贮存的时间是否记录;(12)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线的清洁与清场、记录;(13)成品的数量,包括产率、物料平衡及可接受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标签等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记录是否符合规定;2、批检验记录的审核建议由质量控制负责人负责审核检验记录并对所进行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正确性进行确认,且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委托生产合约。审核内容至少包括:(1)取样操作是否符合规定,取样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样品是否按规定储存条件存放,请验单是否完备;(2)检验是否严格按照(或经验证后的)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的;(3)中间产品、成品所有的检验是否均完成,检验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检验结果是否已复核,检验报告单打印内容及签章是否完整,内容和结论是否准确,记录内容和报告单内容是否相一致;(4)记录中计算过程是否经复核无误,复核人签字齐全;记录中的原始图谱是否齐备,有检验人签名及日期;原始数据图谱与记录数据是否相一致;(5)检验过程中是否存在试液、仪器、对照品、执行SOP等方面的偏差;(6)产品是否已按留样观察SOP规定的数量和保存地点进行了留样。3、质量受权人审核批准1、对呈交上来的批记录及相关生产质量活动记录必须进行再评估,审核工作应至少包括:(1)对照放行审核清单,审核批记录的完整性,即生产和质量控制记录是否齐全;(2)需要填写的内容是否有遗漏;(3)批生产是否按生产指令进行,并且是符合GMP要求的;(4)生产部门是否已签名确认,对批记录进行过审核;(5)生产用物料,如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及工艺用水投入使用之前是否经质量检测和质量部门批准,并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6)批灭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7)计算是否经第二人复核,但经验证的计算机系统除外;(8)环境及人员监测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9)所有变更或验证工作是否均符合要求;(10)物料平衡及产率是否均在可接受的范围内;(11)对成品的有效期是否按规定标识;(12)所有工艺参数是否都没有超出参数要求的限度范围;(13)成品是否经全检合格;(14)偏差情况的调查报告是否已经完成并得到正确的评估,对引起批报废的决定是否已经做出;2、批放行/报废:质量受权人应在批记录审核后,应根据上述成品放行审核批准基本条件,对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