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期貨市場的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研究計畫: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共同主持人:李福隆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真理大學財法系助理教授報告日期:2006年3月2日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的規劃A.主要期交所的特別交易會員制度B.我國黃金期貨市場特別交易會員的對象C.我國黃金期貨市場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的問題D.我國黃金期貨市場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的可行性E.我國黃金期貨市場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的建議案A.主要期交所的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的交易特許制度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的許可計畫日本東京工業交易所的準會員制度A.主要期交所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的比較交易所CBOTCMETOCOM制度名稱交易特許制度許可計畫準會員制度規範依據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則第209.01條芝加哥商業交易所規則第139條東京工業交易所公司章程第64條發展背景交易廳交易廳電子交易發展目的促進市場秩序性及具有流動性N.A.有利於從事海外交易者可以在TOCOM進行交易適用標的新設及現有契約系列月份活牛上市商品成分產品(ListedCommodityComponentProducts)A.主要期交所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的比較(續)交易所CBOTCMETOCOM決定權限交易所交易所交易所董事會核准個數數量有限在必要範圍內儘量多數N.A.申請資格符合資格的個人符合成為會員的所有條件,或符合結算會員的資格從事上市商品成分產品的海外交易者權利屬性暫時性權利暫時性權利暫時性權利權利限制無法轉換成為會員資格,抑或行使交易所並未明文規定的其他權利或權限在計畫終止前不得轉讓任何權益證券給特別交易會員,同時也不賦予行使投票權或參加會員社交會議等權利N.A.B.我國黃金期貨市場特別交易會員的對象性質對象說明銀行黃金銀行(CTOC)目前僅有CTOC和ICBC辦理黃金存摺業務,惟其業務量以前者為主。交易盤商黃金大盤商除了位於高雄的王鼎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代表性,其他規模較大者為金順利金銀珠寶股份有限公司、華鑫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精密工業工業用金(鴻海精密)電子工業用金的國內需求逐漸提高,電子用金以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大宗。銷售盤商銀樓門市國內各縣市珠寶銀樓約有3900家,多數為家族式經營模式,並常由黃金交易盤商或飾品加工廠兼營。C.我國黃金期貨市場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的問題(續)意願問題對象項目黃金銀行黃金大盤商工業用金銀樓門市意願程度較高不高可能有低希望方式造市者或特別交易會員特別交易會員或誘因計畫造市者或特別交易會員特別交易會員或誘因計畫會員特性報價與國際市場接軌保守、報價偏離國際市場對黃金有直接需求傳統家族式避險方式空頭避險空頭避險多頭避險(有海外避險管道)空頭避險(極少避險)計價幣別美金計價(視交易對手)美金計價美金計價美金計價C.我國黃金期貨市場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的問題(續)法律問題項目對象問題所涉法令黃金銀行可否兼營期貨業務?可否投資期貨業而進行跨業經營?期交法第57條第2項(92.12.02台財證七字第0920004861號)、期貨商設置標準第35條準用第25條第1項、銀行法第22條;銀行法第74條第1,3,4項黃金銀行黃金大盤商可否擔任造市者(限於期貨自營商)?有無符合造市者的申請資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第2條第1,2項黃金銀行黃金大盤商工業用金銀樓門市應否與期交所訂立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證照?財務標準(如營業保證金、買賣或違約損失準備、負債總額等)為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7,13條(期交法第39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4-24條在期貨經紀商營業場所以外,特別交易會員可否間接建立交易連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4款、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65條第4款如何在公司制交易所的組織型態下,建立商品期貨的特別交易會員?期交法第56條第1項(第112條第3款)C.我國黃金期貨市場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的問題(續)技術問題項目對象障礙解決方案黃金盤商銀樓門市資本額或營運資金能否因應進入黃金期貨市場的要求?對於有意願卻資力不足的情形,建請證期局依法修訂期貨商設置標準、期貨商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黃金銀行黃金盤商工業用金銀樓門市與臺灣期交所建立交易連線有無困難?由特別交易會員向期貨經紀商開戶,將競價終端機接出其營業場所有違法之虞,若為規避法律,則應調整電腦系統的設計方式(採取網路下單方式、以專線連接)。能否負擔系統更新的必要成本?現有系統源自選擇權市場,並以金融選擇權商品為主,未來為因應黃金期貨市場而更新系統,應評估時效及成本。黃金盤商工業用金銀樓門市是否具備專業能力?對於期貨商品的觀念成熟?除了黃金銀行對期貨商品觀念較為豐富外,仍應提供其法律及專業責任的教育訓練、並加強宣導觀念(例如與地下黃金期貨對作的不法)D.我國黃金期貨市場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觀點說明1.時效性我國明年初即將推出黃金期貨,欲使黃金銀行、黃金大盤商、工業用金或銀樓門市等潛在的特別交易會員,參與國內黃金期貨市場進行交易,首應確實掌握法令修訂、交易系統連線更新及行銷推廣等事項的時效性;其次,為使非期貨商者積極參與黃金期貨市場,而考量建立造市者制度、特別交易會員制度或交易誘因計畫,亦應循序漸進地規劃各種方案。2.法律修改容易程度前述法律問題涉及立法院修正期交法者,其修法效率可能低於需由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修正期貨商設置標準、期貨商管理規則者,以及需由臺灣期交所修正其業務規則、造市者作業辦法者。相較於特別交易會員制度,我國建立黃金期貨市場造市者制度,僅涉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而特別交易會員制度不僅涉及期貨商設置標準、期貨商管理規則,仍須修訂期交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等相關規定,足見該制度的修法工作較為費時。D.我國黃金期貨市場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觀點說明3.資金需求如要求特別交易會員具備過高的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將影響其參與市場進行交易的意願,除了極具意願且符合的中信局之外,如能設定適當數額,則能確保其營運能力,也不致降低其參與市場的意願。此外,參酌CBOT的電子造市者計畫並未要求寶來瑞富期貨公司符合任何資力要求,此一發展經驗殊值我國規劃建立特別交易會員制度作為參考。4.交易經驗除了中信局營運習慣較為國際化、工業用金也能接受避險及投機觀念以外,黃金盤商及銀樓門市對於黃金期貨的認識不夠深刻,交易經驗也嫌不足,即便具有避險觀念,也會出於避稅而傾向不於公開市場進行集中交易,此一情形必將影響制度成效,如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能定期舉辦教育訓練活動,必能提昇其專業能力。5.市場公平如我國建立黃金期貨市場特別交易會員制度,欲准予資力較低的特別交易會員參與黃金期貨市場,建議參考國外主要期交所不同會員權利內容的市場公平性,以及國內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依其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高低(五千萬元至二億元)而有不同範圍,訂定適當的資力需求、權利期間以及內容。E.我國黃金期貨市場特別交易會員制度的建議案建議案對象具體內容申請成為造市者中央信託局鴻海精密1.建議於「造市者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增訂「金融機構或企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就主管機關核定的期貨商品申請成為本公司造市者」;2.主管機關也應該明文規定其必須符合的最低實收資本或指撥專用營運資金等資力要求。投資期貨業中央信託局依銀行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投資於期貨業1.檢討修正期貨商設置標準第25條及第35條等相關規定2.建議證期局發布本國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營期貨業務的範圍兼營期貨自營業務依期交法第57條第2項但書規定,經銀行局核准,並依證期局訂定兼營標準申請成為特別交易會員黃金銀行黃金大盤商工業用金戶銀樓門市1.建議修訂期交法第56條第1項為「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2.建議證期局於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至二十四條,增訂黃金期貨契約特別交易會員應符合的財務標準。3.建議於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第四款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增訂但書規定「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