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二○○七年八月目录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技术要求(试行)………………………………………57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671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矿产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根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的矿产勘查项目管理。第三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二)招投标取得的原则;(三)经费合理使用、节约的原则;(四)统一技术要求、工作方法的原则。第四条项目管理包括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月季年报告编制、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原始与成果资料汇交、经费使用、完工经费总结报告验收等项工作。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在黑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设立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质量要求;(二)编制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建议;(三)组织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工作;(四)组织项目总体设计书、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评审及项目质量检查、野外验收;(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七)项目监审专家的聘任及管理工作;(八)督促项目中标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九)接收、保管项目原始资料,定期进行勘查成果资料汇总。2第六条项目中标单位责任和义务:(一)保证项目实施所需人员和设备配置;(二)按时提交项目总体设计书和年度工作方案;(三)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正常运行;(五)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六)汇交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七)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中标单位经费部分),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提交项目完工经费总结报告。同时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第七条项目投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办公室提交项目总体设计书。编写要求详见附件1。第八条办公室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设计书的评审。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提交办公室。办公室10日内下达审批意见书,同时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第九条办公室聘请熟悉相关专业及项目情况的专家进行项目设计评审,并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设计书审查要求详见附件2。第十条设计书审查通过后,设计书编制单位应向办公室提交项目设计书纸介质四套、电子文档一套。第四章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第十一条项目下达后一般不予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有重大变化或其它原因确需变更的,由中标单位正式行文提出变更申请。属于一般性技术方案调整的,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回复的意见。涉及到项目名称、目标任务、工作地区和经费预算额度等重大变更的,应报任务下达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提交调整后的补充设计书。3第十二条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月报(野外工作期间)、季报、半年报、年报、专报。第二季度季报与半年报合并编报,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合并编报。项目专报为不定期报告。工作报告编写要求详见附件3。工作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由中标单位报送办公室。月、季、半年、年报应于当月25日前报送办公室。第五章项目质量检查第十三条项目质量检查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的重点是探矿工程质量、原始地质资料质量和实物工作量核算的合理性。检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第十四条中标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度。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内自检、互检、抽检三级检查,院(队、所)级中期及年度野外质量检查。第十五条鼓励项目中标单位按照GB/T1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中国地质调查局或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第六章野外验收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20日前,向办公室提出野外验收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5。第十七条办公室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验收组成员,并与中标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野外验收组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中标单位应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第十八条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意见书格式见附件5),办公室对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下发到被验收的中标单位。第十九条验收意见中明确应补充野外工作的,中标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办公室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办公室认可或实地检查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第七章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第二十条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成果报4告的编写与评审要求,详见附件6。第二十一条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完成项目报告后,向办公室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并附送审意见。第二十二条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工作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终审包括评审和审批两部分。办公室根据成果报告所涉及的专业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第二十三条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为项目招标任务书、合同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审批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野外验收补充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标准等。第二十四条评审应形成审查意见书,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审查意见书30日内按照审查意见书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后,报送办公室审查认定。第八章资料汇交第二十五条中标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单位。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90日内,按有关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成果资料,同时向办公室提交地质成果资料(纸介质、电子文档资料各一套)和全部原本档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依照规定做好成果保护工作。第二十六条汇交的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质资料管理要求。第九章项目预算与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项目设计预算按照《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要求编制与审查。预算以《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试行)》为基础,并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补充价格标准执行。按总体设计书编制项目总预算。第二十八条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对项目工作进度确认,并及时将确认结果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做为向中标单位分批拨付项目经费的依据。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是指开展项目工作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能源材料费、外协费、用地补偿费、差旅费、其他直接费。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在从事该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工资性费用。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直接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生产工具、器具、零配件、5专用管材及其他消耗性物品等。外协费: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外协测试、施工、加工及租赁费用。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林赔偿费等。差旅费:指为项目实施而出野外工作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其他直接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发生的运输费、作业搬迁费、仪器设备修理费、资料图件费等。间接费用:指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为组织、管理项目工作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管理人员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邮电费、交通运输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第三十条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弥补单位事业费不足。以下支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一)各种奖金、福利和社保支出;(二)归还贷款本息;(三)各种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支出;(四)投资性支出及捐赠、赞助。(五)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第三十一条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一)对预算的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二)对各项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三)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十章成果管理及探矿权处置第三十二条项目成果是指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项目完成后,对取得矿产资源量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6第三十四条成果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按《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7]53号)执行。第十一章责任第三十五条中标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按时汇交原始与成果资料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现象,视情节轻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不受理新开项目的投标、停止新开项目、终止续作项目等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追究有关责任。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虚列支出的;(二)擅自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四)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五)项目完成后未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六)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第三十七条办公室有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设计书编写要求附件2设计书审查要求附件3工作报告编写要求附件4原始资料质量检查要求附件5野外验收要求附件6成果报告审查要求8附件1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项目编写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规范矿产勘查项目设计书(以下简称设计)编写工作,保证矿产勘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要求。第二条设计书是项目中标单位开展项目工作的依据,设计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相应勘查工作。第三条设计编写由项目中标单位负责,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内容完整、文字精炼、思路清晰、重点突出、附图附表齐全美观,并在规定之日内提交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审查。第四条设计编写的依据是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相关规定。设计编写单位应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要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专家论证意见,对任务要求进行具体分解。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区自然条件及地质条件、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编写设计。第五条设计编写前必须充分收集与任务有关的地质、物探、化探、遥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矿点、矿化点资料及综合研究等资料,全面掌握以往地质工作程度,分析以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本次工作的重点、创新点,使设计有充分的依据和可操作性。必要时可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编制设计。第六条设计的工作方案选择及工作量安排应遵循有效、先进、经济的原则,充分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加强技术方法的有效性试验,实现勘查手段的优化组合,力争用最经济的工作量实现最佳工作成果。必要时,可以设计多方案供专家论证确定最佳方案。设计编写提纲见附表1-1,可根据工作阶段和内容适当增加或减少。设计书样式见附表1-2。第七条属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逐年编写年度工作设计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年度工作设计应对以往勘查年度完成的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和分析,详细说明项目任务书下达的总体工作任务,已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取得的主要进展和成果,客观评述项目存在的不足,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年度工作方案有充分依据并具有可操作性。第八条预算项目应按省财政厅最新的有关要求编制。单独装订并提交光盘介质。第九条设计初稿完成后,项目中标单位应组织设计初审。初审的重点是设计的9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实施方案能否满足项目任务书的有关要求。初审意见应作为设计附件一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设计提交单位总工程师、单位负责人应对初审后的设计书签字,并负相应责任。设计加盖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