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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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协会。第二条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五条:“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的规定成立。第三条本团体的性质: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协会是在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全省城乡私营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四条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协会的宗旨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履行协会办事机构的“服务、教育、宣传、协调、监督”的职责,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支持会员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五条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西七道街27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教育并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做好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私营企业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四)提供生产经营和信息服务,开展企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经验交流,促进企业的发展;(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企业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六)兴办私营企业的福利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文体活动,关心会员生活;(七)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地区间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的意见;(四)申请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六)反映生产经营及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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