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纺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各类纺织企业。第三条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第四条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第五条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第六条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应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并分解到各基层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七条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编2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的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严格进行奖惩;(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定期召开生产安全专题会议,研究生产安全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考核办法;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依据之一。第十条3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3管理的机构,独立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企业从业人员的2‰及以上比例配备,但最少不能低于2人。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可设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以安全生产工作为主。危险程度较高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分厂(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分厂(车间)可设兼职安全员,但应以安全生产工作为主。企业应为分厂(车间)安全员定岗。班组应设不脱产的安全员。第十一条企业应该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并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别、同职务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第十二条300人以上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要负责对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进行审查,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决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三条切实发挥工会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民主管理、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4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二)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四)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五)安措计划管理制度;(六)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七)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九)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十)电气临时审批制度;(十一)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十二)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十四)安全奖惩制度;(十五)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八)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十九)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二十)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二十一)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等;5企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能涵盖企业所有的工种。第十五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都应由企业统一制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执行。第十六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保证干部、职工具备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分以下九种:(一)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对入厂新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临时工、农民工等进行的厂级、分厂(车间)级和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主要内容包括:1、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2、分厂(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6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等内容。(三)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和规范;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方法、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四)班组长教育。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应根据企业的特点,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常识、岗位危险源和危害因素控制要点等。(五)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六)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分厂(车间)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等,每二年进行一次。主要内容包括:1、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掌握其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的常识;72、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重点了解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和危害程度;3、工程技术人员应掌握预防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七)全员教育。每年要进行一次,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八)复工教育。工人因病假、事假、探亲假等离开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分厂(车间)级和班组教育;因工伤伤愈上班前也要进行如上教育。主要内容同“新职工入厂教育”相同。(九)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等方面的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4、事故现场勘查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85、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7、本企业职业危害作业点的分布、危害程度,并根据其理化特性应采取的防护技术、措施和方法;8、典型事故案例。第十七条企业要组织进行各种类型的安全检查,操作者要坚持每日“三检”即:班前、班中、班后检查,以此为基础,进行班组、工段、分厂(车间)检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巡回检查、节假日检查等。要完善检查记录,受检单位负责人、检查人员,要分别签字,标明检查日期。凡能当时解决的,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制定计划和未整改前的安全防范措施,按期解决。分厂(车间)无力解决的,应及时向上一级报告,企业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凡未按要求整改,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责任。第十八条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制定《班组安全管理达标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班组安全管理达标验收标准》等管理文件。分厂(车间)每季度要考核一次,企业要每年考核一次,选出安全生产优秀班组,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九条强化对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设备必须按周期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操作证要按期审验,在有9效期内使用。第二十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二十一条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按国家和行业规定、标准确定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将重大危险源,按要求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绘制重大危险源分布图,建立制定有效的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对不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要危险部位,企业应该根据危险、危害特性,制定本单位的重要危险源管理目标。第二十二条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和应急救援保障体系。企业要根据生产的特点以及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重要危险源,进而制定完善的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明确报警联络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配备和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等。要认真对应急救援体系进行评估、检查,加强培训,制定演练计划,定期进行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救援预案应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0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时,要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在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审查时,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安全专篇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应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将安全设施设计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按有关规定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建设项目总体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总体验收。第二十四条有两个或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事故善后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11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业规定;(六)其它应该规定的内容。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二十五条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承租、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第二十六条外来施工(作业)队伍,进入企业作业,首先要做好资质审查,在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的同时,签订安全管理承包协议书。单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协议书有效期为一个施工周期。长期在本企业从事零星项目施工的承包方,安全管理协议书签订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承包工程项目有新增或削减项目内容时,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要加强对合同工、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的安全管理,企业应告知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