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经交联字[1994]233号各行署、市、县经委、工商局、物价局、税务局,各铁路分局,站段:为了挖掘运输潜力,扩大铁路运输能力,根据国家有关加强专用线管理的规定,我省1988年制定的黑计经交字[1988]1263号《黑龙江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试行办法》已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开展专用线共用工作,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借鉴外省的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黑龙江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挖掘铁路专用线运输潜力,扩大铁路运输能力,减轻铁路货场压力,解决无专用线单位到发货物的困难,满足运量日益增长的需要,根据国家关于开展路企协作和专用线共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专用线共用,系指铁路产权专用线(即:铁路产权由租用单位使用的专用线)和非铁路产权专用线(以下均简称专用线企业)与铁路联合组织,开展对外办理货物运输。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专用线共用涉及面广,业务环节多,政策性强,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一、全省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由省经委统一领导,各行署、市、县由当地经委或交通运输指挥部领导,并分别会同当地铁路部门成立铁路专用线共用办公室。其职责:1、贯彻落实各项运输政策和规定,协调各方关系,审批并监督专用线共用合同(协议)的执行。第2页共8页2、制定专用线共用的规划和具体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3、检查专用线共用情况,总结工作交流经验。4、填报各项业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二、站区一级,由车站牵头,成立站区专用线共用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用线共用业务。车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车站货运主任和共用量较大的专用线企业派干部任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由有关单位选派。其职责是:1、认真组织本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2、协调各专用线运输关系,组织签定共用合同并组织实施。3、组织货源,掌握运输平衡,及时调整各共用线装卸量,疏通货场货位,保证货场畅通。4、检查共用费的核收和上缴,解决和处理共用费发生的问题。5、开展站区竞赛评比,总结共用经验。6、按时填写专用线共用装卸台帐(格式如附件一)和月报(格式如附件二),并及时上报。第三章共用原则第四条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要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充分发挥铁路货场作业能力减轻铁路货位压力的原则。2、坚持在保证专用线企业正常运输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用线设备使用效能的原则。3、坚持政府管、企业办、铁路是骨干的原则。4、坚持就近就地装卸,合理分工,划片分区的原则;5、坚持专用线企业、铁路和使用单位三方互惠互利、自愿平等和有偿共用的原则。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五条专用线企业在开展专用线共用前,要提出书面申请(格式如附件三),需经站区共用办公室审核报铁路局和当地经委审批同意。开业前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增项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经批准后的专用线企业,在车站统筹安排下,与使用单位依法签订共用合同交车站备案。第3页共8页第七条一次性共用。对运量不大的个体经营,经专用线企业和铁路车站同意,可临时送共用线上卸车,专用线企业应保证货物安全。第五章运输职责第八条为保证专用线共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货物运输安全,必须明确各方的责任,各负其责。一、铁路车站的责任1、在共用线上装卸的货物,一律按专用线办理。车站应严格执行运输计划,保证按日计划调配车辆。2、货物到达前,向专用线企业做好预确报,及时联系送车地点,并于送车前三十分钟通知专用线企业,送车时要对好货位。3、按铁路有关规定,凭“货车调送通知单”及货车现状与专用线企业办理货物和车辆交接,发现因铁路责任造成货损、货差时,编制货运记录,并进行调查处理。4、监督检查装车质量。5、对专用线企业做好货物运输的技术业务指导。二、专用线企业的责任1、共用线应具有到发货物场地、货位、装卸能力和与装卸货物品名相适应的设备,以保证货物安全。2、认真组织好专用线内的装卸车作业,保管好装卸的货物。3、认真办理与铁路车站和使用单位之间的货物交接,处理因保管、装卸不当等造成的货损、货差。4、组织好装卸劳动力,按铁路规定装卸车,做到快装快卸、车不压线,货不压车,提高装卸质量,保证卸货距离和货物安全。5、于到货当日(15点后货可在第二日)及时向到货单位发出催领通知,清扫货位,折叠回送货车蓬布。6、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共用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上缴。7、及时向市、县经委上报和处理无法交付货物三、使用单位的责任1、发送货物时,按计划备货,做好货物包装,提供装卸加固材料。第4页共8页2、到达货物,及时组织搬出,腾空货位,不得以没有订货合同或货物质量等问题而拒领货物。3、及时缴纳和清算各项费用。第六章收费标准第九条收费项目包括专用线使用费、劳务服务费、货物暂存费、自备机车牵引费、卫生费五项。具体标准如下表:专用线共用费收费标准单位:元收收货费费物项标品目准类计算单位一般货物鲜活易腐怕湿危险货物贵重货物专用线使用费每车606060劳务服务费每车454545自备机车牵引费车公里555卫生费每车152015货物暂存费从到货第三日起每车204050第四日起每车4090100第五日起每车50100120附注:1、在共用中发生的装卸搬运作业费,其收费标准按现行黑龙江省装卸搬运价格规定计收。2、专用经营仓储业务或临时代办仓储业务的企业专用线,对仓储部门的业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执行。3、受货主委托,为货主办理货物发送、到达等项服务,执行铁路延伸服务有关收费标准,不再收取本《办法》规定的劳务服务费。4、自备机车牵引费,指专用线(专用铁道)主权单位用自备机车在交接线上,为货主取送车时应收的费用。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算。第5页共8页5、过轨费,是指专用线企业对外接卸或发送货物取送车需通过相邻单位专用线时,应向所通过单位缴纳的费用。过轨费按所通过的线路长度计算,以百米为单位,不足百米按百米计算,由专用线企业从核收的使用费中支付给所通过的单位,每车百米收费为0.6元。6、瓜果蔬菜等鲜货货物,因腐烂剩余物过多,消除需要汽车、马车搬运时,卫生费可按清除和使用汽车、马车实际发生的费用核收。此时不应再核收规定的卫生费。7、共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共用办公室电话号码以书面形式在办公室或收费醒目场所张贴公布,以便社会监督。第七章收费分配第十条专用线共用费,按有关税法规定纳税后,根据提供的设备、劳务和组织管理工作,除暂存费、自备机车牵引费、卫生费和过轨费外,按以下规定分配;1、专用线企业75%,车站10%,(车务段所辖站交车务段2%),站区共用办公室5%,行署、市、县交通运输指挥部为3%,铁路分局为3%,省专用线共用办公室和铁路局各2%。2、共用费用于以路养路、人员开支、专用线设备更新改造、维修和有关人员劳务补偿、会务接待、办公用品、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差旅交通等费用支出。第十一条各专用线企业(包括租用)凡执行省共用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必须依法签定共用合同,经审批后,纳入共用线管理,按规定上缴共用费。第八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专用线共用费,由专用线企业向使用单位核收,也可由站区办公室代收,每月15日前由专用线企业将应划转给其他单位的费用,一次交本站区专用线共用办公室,站区专用线办公室按第十条的规定划转给各有关单位。第十三条核收专用线共用费要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收款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购领。其收入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以路养路。专用线共用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纳税,然后分配。第6页共8页第十四条各单位所收费用,年终有余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可转下年用于有关设备更新改造和维修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各级专用线共用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开展竞赛评比活动,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以推动专用线共用工作的开展。第十六条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命名为“专用线共用先进单位”和“专用线共用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并从共用费中给予奖励。第十七条对管理不善给使用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多收乱收费的,拖欠或欠缴共用费的、制度不健全的,除免去评比资格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共用业务;对未经批准开办共用的,要立即停止共用业务,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此项工作由当地经委会同铁路分局和站区共用办公室负责组织执行。第十章附则第十八条铁路车站必须根据共用合同办理取送车作业。无合同者,不准送车。由于铁路货场作业能力紧张,无货位接卸时,临时到共用线装卸车,需经货主、站区共用办公室和专用线企业同意,可办理临时共用。第十九条共用线产生的无法交付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同时废止黑计经交字[1988]1263号文件,其他未尽事;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经济委员会、省物价局。第7页共8页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局、哈尔滨铁路局关于黑龙江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黑经贸交联发[1998]269号各地市、县经贸委,物价局,各铁路分局、站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铁道部、国家经贸委《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运[1995]107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经贸委、哈尔滨铁路局、省税务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黑龙江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黑经交联字[1994]233号文件的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对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地市、铁路分局及站段铁路专用线共用办公室要根据国家经贸委、铁道部,省经贸委及哈尔滨铁路局的要求,把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进一步抓好。没有专用线共用办公室的地市要会同铁路部门尽快组建,并开展好工作。二、各地市开展的专用线共用工作要严格按照黑经交联字[1994]233号和哈铁货联[1996]65号文件要求办理。对已共用又没有按共用管理的各专用线,各级专用线共用办公室应积极配合物价、税务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对屡查屡犯的专用线企业应停止其专用线到发货业务。三、专用线企业(包括军专线)只要开展对外经营专用线到发货业务,都要执行国家、省和铁路部门有关共用管理的规定。四、为了提高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水平,充分挖掘运输潜力,保证安全生产,各级专用线共用办要定期在辖区内开展专用线共用管理检查活动。五、铁路专用线共用收取的管理费用要专款专用,各线专用共用管理办有权对下级专用线共用管理办进行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六、根据实际管理情况,现对黑经交联字[1994]233号《黑龙江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第七章收费分配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如下:专用线企业58%,车站18%(车务段所辖站交车务段30%),站区专用线共用办公室6%,得署、市、县专用线共用办公室5%、铁路分局5%、哈尔滨铁路第8页共8页局4%、省专用线共用办公室4%。七、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凡与国家规定不符的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此规定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