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遗产保护及其价值-课程文章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建筑文化遗产价值及其保护摘要在我国,随着近年来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开展,人们在这方面的认识也逐步深入。所谓的建筑遗产既不同于任意标本式的文物建筑,也并非包括所有老旧的建筑。一般意义上说,它是指具有一定综合价值的历史建筑,其特征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它是介于新生和失传之间的一种存在状态,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趋于消亡;其次,这些位于城市、乡村的建筑遗产又往往是一种见证物,凝聚着人们对往昔岁月的追忆,是叠加的历史信息的载体;此外,建筑遗产还具有社会性,即使从物权的角度看,个体对某一建筑遗产拥有所有权,但就文化价值而言,它又为人们的整体利益所系,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以及不同风格的建筑遗产,作为一种形象化的标志物,往往容易受到人们的关注。历史遗产,这一表述指预留给尺度已扩展到全球的人类群体的愉悦的一笔财富,由不断积累的多种多样的物品构成:纯艺术及工艺美术的作品和杰作,人类知识及技能的所有成果及产品,这些物品被共同的对历史的从属汇集起来。在我们这个变迁中的,从未停止对其现实的普遍存在和趋势进行转换的社会,“历史遗产”成为大众传媒的关键词之一。它反过来有赖于一种制度及一种道德观念。建筑遗产,我们以前称之为历史性纪念建筑,但这两种表述不再是同义词。自20世纪60年代始,历史性纪念建筑,只不过是归入的新物品的种类不断增加,其所处时间和地理范围不断扩大的继承物的一部分。关键词文化遗产价值保护建筑文化遗产定义在文化遗产问题研究引人瞩目之际,在文化遗产的研究中取得了许多具体、切实的研究成果之际,我们应该特别关注文化遗产学理论的研究。国内文化遗产研究渐次成为学界热点主要是由于中国在新一轮的社会建设与发展中,各级政府高规格地重视文化遗产问题。中国政府不仅首次在中国设立了文化遗产日,而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互配合,不断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屡屡获得成功。中华民族祖先给我们这一代人留下的文化遗产,成为当代巨大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这一事实,鼓舞着人们在实用性开发、利用文化遗产方面掀起一浪高过一浪的热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于1972年10月在巴黎举行第十七届会议,会议公布了《世界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公约》。其中说文化遗产包括“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布局或与周边景色之协调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体或建筑群落)和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造景观与自然景观合二为一的遗址以及包括有考古遗址区)”。这里讲到的一些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古迹、建筑群和遗址,没有包括历史遗留下来的器物、工艺品、图书文献等文物。当时公布这个公约主要是为了保护这些遗址。从这一公约来看,文化遗产的价值含义是明确的,那就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东西,必须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和人类学价值。1998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15届会议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其中指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词的定义是,“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区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和其他艺术。”从《世界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公约》和《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这两个文件的表述来看,所谓文化遗产并不等于是所有的历史遗留物品,而是具有突出文化价值的历史遗留物品。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中,还专门指出被宣布的文化遗产是“因为这种遗产是各国人民集体记忆的保管者,只有它能够确保文化特性的永存”。不能否认任何历史的遗留物品,都是人类过往生活的历史记忆,不能说毫无文化价值。所有的历史遗留物品堆积起来是一座任何人、甚至人类全体都无法攀登的大山。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文化遗产是人民的文化创造的历史结晶,是人民创造文化的历史证据。古埃及建造的巨大金字塔是人类文化的奇迹。没有古代埃及人民的集体劳作和智慧创造,就没有金字塔。法国作家雨果《巴黎圣母院》一书,在描绘了巴黎圣母院辉煌灿烂的建筑奇迹以后说到,“这座可敬的纪念性建筑的每一面、每块石头,都不仅载入了我国的历史,而且载入了科学史和艺术史。”“在艺术家、考古家和历史家看来是不乏兴味的。”“它表现出来的,就像古希腊的大型石建筑遗迹、埃及金字塔以及印度巨塔表现出来的一样,那就是:最伟大的建筑大半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个人的产物。与其说它们是天才的创作,不如说它们是劳苦大众的艺术结晶。它们是民族的宝藏,世纪的积累,是人类社会才华不断升华所留下的残渣。”“人,艺术家,个人,在这些大建筑物上并没有留下自己的姓名,而人类的智慧却在那里凝聚,集中起来。时间就是建筑师,而人民就是泥瓦匠。”文化遗产作为人民的创造具体而言也是各国人民的集体创造,体现了各个国家、民族的集体文化成就。这个集体的身份是国家和民族。而在文化遗产中,在当下并没有占据强势地位的国家和民族,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同样因为历史的文化贡献而在当代世界文化遗产的名录中占据显要位置。国家和民族的集体文化智慧、文化成就辉耀在历史的天空,同时也照亮了当今发展的前行路径。建筑文化遗产价值在城乡迅速发展的今日中国建筑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已成为一个紧迫且令人困惑的课题这种困惑主要来自于本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历史和现实与以欧洲为主的国际准则之间的冲突近年来为了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遗产保护体系保护工作者们开展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若干值得探讨的保护理论。一般认为建筑遗产的价值包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其中最主要的也是威尼斯宪章一再强调的是历史价值。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对历史价值的表述如下由于某种重要的历史原因而建造并真实地反映了这种历史实际%在其中发生过重要事件或有重要人物曾经在其中活动并能真实地显示出这些事件和人物活动的历史环境体现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风尚’可以证实订正补充文献记载的史实(在现有的历史遗存中其年代和类型独特珍稀或在同一类型中具有代表性。建筑遗产的历史价值是在其历史演变的过程中所产生积淀的主要价值它对应于某个历史时期只可以保护而无法修复和创造且一旦消失就将永远失去但建筑遗产对今天的社会和人群的生产生活行为方式情感信仰风俗习惯的影响似乎成为其价值体系中被忽略的部分。事实上在中国这样一个注重传统和精神追求的国度许多传统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仍然在发挥作用而与此相关的建筑遗产在上述各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现代社会和人群。在当代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价值体系中除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以外社会或情感价值应该占有一席之地其特殊性在于它对当今社会产生的巨大影响它不但可以被保护而且可以被展示引导和提升有时甚至可以恢复和创造在建筑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我们应当重视研究和保护其社会或情感价值通过宣传展示引导其健康的发展方向同时注意在不损害建筑遗产其他价值的同时保留或新增延续社会或情感价值所需的设施和场所如塑像壁画乐器座椅甚至建筑物并鼓励与建筑遗产性质符合的相关的文化宗教活动对建筑遗产的再利用如戏曲庙会祭祀等等这些新增部分本身虽不具有历史价值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建筑遗产的社会和情感价值以及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及方法建筑遗产保护在保护其实体形态和相关思想文化的同时也必须对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加以保护研究和保存传统工艺传统材料不但是保护建筑遗产科学价值的需要也是大量的科学修复和少数原状复原工程的技术支持在现代中国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的丧失或水平低下是影响建筑遗产的保护和修复质量的重要因素。重建行为自古以来是中国历史古迹保护与维修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国人的心目中,人们是鼓励和认可古迹重建的。在遗产保护发源地的欧洲,古建筑复原重建被认为违反遗产保护中的、全面保护原则和真实性原则,会造成对历史信息的错误认识,真假不分甚至虚伪和欺骗,是非正确的遗产保护方法。所以虽然在早期也有不少文物古迹复原重建的实例,但是他们逐渐减少了此类做法。中国几千年来连续稳定的历史发展使传统的工艺和材料得以延续但到近代以后巨大的社会变革以及随之而来的建造方式的突变使得传统工艺和材料退出了主流的建筑舞台只在部分偏远乡村得以少量保存。针对以欧洲为主的国际建筑遗产保护准则与各国文化和建筑传统之间的差异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指出现在已经到了挑战保护领域习惯思维的时刻我们应该更加尊重文化和遗产的多样性在保护实践中不断开拓探索新的道路和方法同样我国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也必须在尊重和学习国外先进思想和技术的同时探索符合自身历史传统和当前国情的科学的建筑遗产保护策略中国和东亚各国的传统文化和建筑遗产有着相似的属性和价值观可以在建筑遗产保护领域开展更多更全面的交流与合作。就建筑遗产而论,包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内已是为数不少。除此之外,仍然存在有相当多的、其数量我们无法确知的各类型的建筑遗产。这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之外的建筑遗产,无论是对广大公众,还是对文物保护与管理部门以及专业从业人员,往往是处在一种未知的、不清楚的状态里。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系是把建筑遗产作为“资产”而不是“文物”来进行管理的,所以导致了建筑遗产的管理分属于多个行政部门,而不是统一归属于文物部门。国家文物局作为我国专司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行政机构,它所管理的文化遗产是不完全的,就建筑遗产来说,一部分古代建筑如宗教建筑归宗教局、宗教协会等宗教部门管,历史园林归园林局或林业局管,其中被命名为“风景名胜区”的又划归建设部管,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也归建设部管,利用建筑遗产搞旅游开发时间又要接受旅游部门的管理、评定和分级。而这些部门的职能并不是遗产保护,保护只是其承担的各项职能中的一项而已。这种多部门管理从实行了几十年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的情况来看,明显是弊多利少,无益于遗产保护事业。在遗产管理上,我国目前的一个重要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设立一个专职的政府部门统管各种类型的遗产的相关事务,或者归一到国家文物局,要根据各种类型遗产的“文物”这一共同属性来确定其管理权的归属。包括法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实行的是遗产行政管理的一体化,所有与遗产有关事务都是由文化部管理。一个完备的法规体系由法律、条例、章程、标准等共同构成。我国现有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法规体系由宪法、文物保护法、涉及到文物保护的专门的保护法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和地方性的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构成。就总体来看,我国的保护法规体系是重法律、轻规章标准,缺乏区分不同遗产类型、针对具体的保护工作内容、解决实际问题的详细的、可操作的、又具有理论指导意义的规章和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只能根据《文物保护法》这个大的、宏观的法律框架来做分析、判断和选择。小结建筑遗产是文化遗产中的一种,而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尽的义务,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记载,为我们下一代对历史的了解,以及对以后的人生的启发具有重要意义,它们能够让我们了解到其背后的灿烂文化历史,从中获得历史的教训及启迪,以免重蹈覆辙,再出现历史的错误,所以我们必须保护文化遗产。国家必须继续完善法律来用法去让保护得到保障,让后切实落实各种文虎遗产教育活动,从下代着手做起,传输保护的重要性,学习其他国家优良的做法,并进行改造,使其适合我国国情。参考文献[1]顾军,利苑.文化遗产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3][法]雨果.巴黎圣母院[M].陈敬容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4]吴良镛.建筑文化与地区建筑学.高介华主编R6建筑与文化(第四集).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5]李新建,朱光亚.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对策.[6]林源.中

1 / 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