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其他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或者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十四)公司发行新股、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计划;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十五)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四章内幕知情人的保密责任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协助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程序及报告责任人、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第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之前,应以保密协议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书面形式向相关知情人员明确其保密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十四条公司与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意向、拟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上述各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第十五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五章内幕知情人备案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内容、依据、方式,知情人的职务、工作单位。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方式等。第十八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组织证券部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进行保存。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提交董事会备案,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第二十条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公开披露后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备。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或由于失职导致违法违规时,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并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附件内幕知情人登记表所属单位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获取信息时间获取资料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