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46521199供热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暂行规定201X/X/XXxx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暂行规定》要求,为规范我公司产权转让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2号)、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制定的《xx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哈国资发〔2016〕52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按照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先经党支部会通过,再由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报集团,经集团党委会通过后,由董事会审批。第四条公司如变为改制企业,相关决策程序应按照《xx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哈国资发〔2016〕57号文件执行。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