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法律法规课后感想在课堂的上讲过一些我国的园林法律法规,或多或少的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课堂上我们就了解到,即便是在最为基础的城市绿地系统的划分上,就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很多绿的分类极为不明确,很多具有多重属性的绿地的分类极为不合理。更有甚者,有些多重属性的地块竟然在偌大的分类体系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现行城市绿地分类体系的混乱可见一斑。再着,不光是法规,有很多针对性的法律也不尽人意,有多条法律的执行这含糊清,有执法的主体不明确。这就导致了责任分担不明确的情况。出现问题以后,多个部门相互推诿责任,都不愿对此负责,很多古树名木和很多具有保护价值的珍惜动植物遭到不可弥补的破坏,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在课下,通过查找相关的资料,我逐渐理清了园林相关法律法规的脉络。二、我国园林立法现状我国现阶段对于园林相关法律法规来自三个层次: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8《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2.行业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2002年240号《居住区景观设计导则(试行)))2004/6/7《公园设计规范》《城镇规划与园林绿化规范》2003年修订3.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于1990年4/21《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6《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1991年1/1《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1990年6/20,《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的若干意见》、《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示范文本等。由此看来,国内的的园林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有基本的骨架的1.园林法规体系构建的缺失从宏观上讲,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经济发展模式、社会文明程度、人们的道德规范等有着紧密的联系。研究园林法制就必须分析以上诸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探讨其发生、发展、相互促进和制约的热点分析关系。在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的条件下,园林有形市场的建立、市场游戏规则的确立等问题如不顺利解决,将会干扰甚至阻碍今后园林行业的发展。园林绿化建设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这些关系问题在园林法制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如何兼顾发展,最大限度地缩小矛盾,相互协调,成为园林法制殛待解决的问题。2.园林法规内容中忽视可持续性的要求我国现阶段园林设计的主要内容体现在改善城市环境的要求上,包含有对旧城区的景观改造,河道改造,城市广场、城市公园、企事业单位、居住区环境建设上。相关的景观建设行为正如火如荼的展开,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这一层面的景观设计,更多的是注重审美的需求,相当大部分的工作是在做建筑和城市的“装修”,而忽视了作为管理控制手段的景观,即缺失可持续性的园林法规内容。对现存景观管理的忽视,尤其对于具有文化价值的管理保护的缺失如下:例:武陵源风景区、园林法规可持续性内容的缺失,改建和扩建过程中无法可依。武陵源自古地处边远,旧时交通闭塞,舟车隔绝。其开发以1979年由张家界国营林场开放接待游客1.3万人次开始,到2002年接待游客量560万人次,据不完全统计,1988年,充斥在景区内的各色建筑面积已达36万平方米,违章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在保护与开发的博弈中,开发无限“风光”。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自然遗产委员会专家对武陵源的考察报告中,“对武陵源的旅游业基础在1992年评估后的发展速度十分震惊”,并对该景区亮出“黄牌”警告,责令整改。分析造成这一情况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1990年以前,武陵源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基本上处于“无规划、无管理”阶段。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湖南省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颁布实施,但没有及时编制重点景区和旅游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没有按照总体规划执行,而且审批权限过于下放。致使风景名胜区建设快速膨胀,并且品质较低,规划管制过松,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迅速扩展,是武陵源城市化最快的一个阶段。2001年湖南省人大颁布了((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并开始实施,这是在我国目前尚无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出台的第1部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武陵源遗产保护、管理的实际,对森林、野生动物、环境、地质地貌、国土保护、建设管理、旅游管理、工商管理等制定了33个禁令。规范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使规划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轨道,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得到了控制,品质得到了提升。2000年4月,武陵源风景区建筑物拆迁总体方案出台,“连同居民住房在内将有近34万平方米的建筑物被拆除,耗资至少3.45亿元”,“自1990年到现在,景区所有门票收人也不过这个数,等于白干了”。四、国外相关问题的启示1.日本在日本,《景观法》将景观设计体系分为景观规划(Landscapeplan)和区域设计(Districtplan)两个部分“,景观规划区”是区别于城市规划区的单独指定的,由比城市规划区更广的范围,包含有自然公园(Naturalpark)、准景观地区(Semi-landscapedistrict)、景观地区(Landscapedistrict)、景观农业促进区(Landscapeagri-culturepromotionarea)、景观重要建构筑物(buildingsimportantforlandscape)、景观重要树木(Treesimportantforlandscape)、景观重要公共设施(Publicfacilitiesimportantforlandscape)个部分,使景观1)与城市建设的相关部门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市政设施之间建立了一个共同的平台;2)与农、林、渔业之间建立平台;3)与历史及自然区域保护之间建立平台,形成大统一的景观概念。在各个分区范围内,景观规划注重控制性法规、条例和居民协议(agreement)的建立和与相关法之间的协调(如城市公园法、城市规划法、道路法、广告法等),通过市民的协作和控制规范共同作用,使区内景观的得以协调发展。2.美国美国是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且管理较为成功的国家,以美国国家公园体系为例:美国是首先以国家力量介入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和首先提出世界遗产地概念的国家,也是自然文化遗产保护较为成功的国家。目前,美国的自然文化遗产体系主要由:国家公园(由内务部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国家森林(由农业部林业局管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由内务部鱼和野生动物管理局管理)、国土资源保护区(由内务部土地再生局管理)、州立公园(一般由各州政府的自然资源部管理)和某些博物馆等组成。其中的国家公园体系规模最大、制度最先建立、最完善,且包括了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考察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美国1970年通过的《国家公园事业许可经营租约决议法案》:“国家公园是不管现在还是未来,由内政部长通过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的已建设公园、文物古迹、历史地、观光大道、游憩区等为目的的所有陆地和水域”。在管理机制上,由于普遍采取了垂直管理模式,加之管理者对自身角色准确的定位,管理者较好地行使了对其预定的职能:美国国家公园的管理者将自己定位于管家或服务员的角色(steward),而不是业主(owner)的角色,即其不能将遗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投入,更无权将资源转化为商品牟利,管理者自身的收益只能来自岗位工资。这样,既避免了地方政府带来的干扰,也基本避免了由于管理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在园林法规立法方面,虽然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活动。本文提出了现在存在的问题及国外的启示。城市园林法规建设应逐步法制化、系统化,通过改进和完善现有园林法规,为园林绿化建设提供全面的法制度保障。从宏观上讲,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经济发展模式、社会文明程度、人们的道德规范等有着紧密的联系。研究园林法制就必须分析以上诸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探讨其发生、发展、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关系。在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的条件下,园林有形市场的建立、市场游戏规则的确立等问题如不顺利解决,将会干扰甚至阻碍今后园林行业的发展。园林绿化建设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这些关系问题在园林法制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如何兼顾发展,最大限度地缩小矛盾,相互协调,成为园林法制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从园林法制的实践来看,普遍存在着重立法轻执法、重规范轻处罚、重控制轻导向的现象。许多园林法规的处罚都是象征意义的。因此,只有真正意识到立法和执法的辩证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园林法制的作用。综上所述,园林行业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任重而道远。这就要求园林行业的从业人员充分的了解行业的运行机制和法制状况、把握行业发展的趋势、关心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的动态,为园林行业法制的健全贡献自己的力量,从而推动整个园林绿化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