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782512673区财政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意见201X/X/XXxx区财政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xx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本文中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当前机构改革实际,对于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特提示强调如下:《管理办法》第四条: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的管理主体,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具体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撒销等手续,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预算单位开立或变更账户时,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具体开户银行或有涉密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银行账户外,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采取竟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第二十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名称、单位法人、预留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但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可以不报财政局审批,待变更手续完成后,将相关变更信息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报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变更零余额账户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或账号,应事先报经财政局同意。综合指导意见:基本原则是保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总体稳定。一、预算单位更名或调整领导管理体制的,保留单位现有账户,保持账号及开户银行不变,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后及时报财政局备案。二、预算单位由原多个预算单位合并的,可自主选择保留其中一个现有基本账户和一个零余额账户,办理变更手续后报财政局备案继续使用;其他原有账户按政策在规定时间内撒销。三、新组建成立的预算单位,且原来没有相关联的银行账户,[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