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夏朝:夏、商、西周制定的法典叫刑,春秋和战国交替时期制定的法典叫法,秦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个朝代制定的法典多称为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昏、墨、贼,杀。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昏、墨、贼为3种罪名,凡此3罪者,依照夏朝法律处以死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从夏朝开始)夏朝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称为圜土、均台、夏台商朝:商朝全部继承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商朝的刑罚:死刑、肉刑、徒刑。死刑被称为大辟,分为戮、炮格、醢、脯、劓殓。肉刑分为墨(刺字)、劓(割鼻)、剕(断足)、宫(阉割)商朝时期,一夫一妻制已经确立。继承立法,商朝建立不久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后来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如果妻没有生子,就立庶妾之子,能继承王位的妾之子是其母最贵的那个。商朝的中央司法长官为司寇。商朝的监狱名称圜土、羑里、囹圄。西周:西周的立法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亲亲与尊尊。西周刑名九刑指墨、劓、剕、宫、辟、赎、鞭、扑、流。定罪区分眚(过失)、非眚(故意)、非终(偶犯)、惟终(惯犯)拘刑,根据罪过之大小坐嘉石的时间分为5等,最长的坐13天,短者3天。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服劳役。其期限分1年、9个月、7个月、5个月、3个月不等。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书之于简札,一分为二,双方各执1份,所谓“同而别之”。西周的债务契约,在简札中间书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半,札上的字为半文。西周掌管婚姻事务的机关成为谋氏。六礼: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六道程序。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离婚,丈夫以7种理由休弃妻子叫七初。三不去,遇到“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种情况不能休妻。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设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为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土司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读鞫:宣读判决书。乞鞫:不服判决,允许上诉。春秋战国:郑国“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竹刑:把法律条纹书写在竹简上,由于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竹刑原为邓析所私造,无法律效力,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正式法律。晋国刑书铸在鼎上,遭到孔子的反对。成文法的意义: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2-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开始瓦解,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战国时期的立法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竹刑,重其轻者。《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法经》的阶级本质:1、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2、维护君主专制制度。3、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法经》的历史意义: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它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秦国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秦朝:秦朝立法思想: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表现在法网严密、严刑重罚、滥施刑法)。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秦朝商鞅改法为律,律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身高不足六尺,不负刑事责任。秦朝故意与过失是犯罪的主观要件,秦朝将故意称为“端”,过失“不端”。秦朝的死刑名称“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族诛(诛灭亲族)、定杀(活着投入水中)、坑(生埋)、磔(支解身体)。秦朝的徒刑被称为作刑,分男、女犯适用。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前男后女)秦朝的罪名: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事例为“焚书事件”。秦朝的罪名: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秦朝的罪名:盗徙封罪,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地标志侵犯他人地土地所有权。秦朝的罪名:不得兼方罪,就是要求方士们专心修炼一种药方,规定一个人不得兼营两种方术。秦朝的经济立法:《田律》,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只有秦朝有)。秦朝的司法制度:皇帝不仅拥有最高立法权,而且拥有最高司法权。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称为“廷尉”,其长官也叫“廷尉”。秦朝受诉案件类型,案件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指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自杀、伤害或“”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两汉:汉初的立法思想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武帝以后,立法思想中心是“德主刑辅”。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规定户籍、婚姻、赋税)、《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汉武帝时期制定了《越宫律》27篇、《朝律》6篇、连同《九章律》和《傍律》,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3-汉律的规模。汉朝的法律形式:1、律(法典)2、令(诏或诏令)3、科(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的单行法规)4、比(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三公:改太尉为大司马,改御大夫为大司空,改丞相为大司徒。汉初沿用秦或前代的肉刑制度,如墨、劓、剕、宫。汉初文帝“除肉刑”之举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度奠定了基础。废格诏书:“废格”,即搁置,指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阑入宫殿门、失阑: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失阑,指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行为。一般人“阑人”无疑是罪死不赦。买卖契约:汉朝的买卖契约叫“卷书”。借贷契约:汉朝明令限制利率,超过法定利率的行为叫做“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汉朝实行一妻多妾制。妾的名称有小妻、小妇、傍妻、外妇、下妻。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继承制。两汉的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务开始实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春秋决狱:是在断决案件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绳。可见,以《春秋》经义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汉朝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律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两晋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这就是《晋律》,又称《泰始律》。杜预、张斐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班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又称为“张杜律”。北齐以东魏修撰的《麟趾格》为基础,修订了《北齐律》,它确立了“重罪十条”,它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律典。隋朝虽承北周建国,却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了《开皇律》。“八议”入律: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历代相沿至明清律。“官当”入律最早出现于《南陈律》或《陈律》。“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准五服以制罪”:晋律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建立直诉制度:这一时期建立冤狱可向皇帝直诉的制度,其办法是建立“登闻鼓”制度,在朝堂门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隋唐:隋朝的《大业律》与《开皇律》内容上基本相同。《开皇律》确立新的五刑制度,即死、流、徒、仗、笞。《开皇律》确立“十恶”罪名,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定了“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赦、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初的立法思想:1、礼刑并用2、法令简约3、宽仁慎刑。唐朝编撰了《永徽律疏》,今传《唐律疏议》,即是《永徽律书》。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4-《唐律疏议》:共12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大唐六典》是唐朝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它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研究唐朝行政立法的重要资料。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致仕制度:唐朝的官吏退休年龄为70岁,如果身体有病可提前退休。致仕的程序是,先由致仕官提出申请叫做“乞骸骨”,凡年届70或体弱多病者均可提出申请,五品以上官致仕须直接奏皇帝批准,六品以下,则经由尚书省再上奏皇帝批准。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依照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减免刑罚的特权。唐朝断罪无正条,指在判罪时没有正面明确规定谋一罪行如何处刑的条纹。唐律对此处理的原则是根据犯罪者罪行轻重,列举类似的律条。凡认为罪行轻者,则比照重的律条,认为罪行重的,则比照轻的律条,这样,判罪就明确了。法定五刑:唐律沿用了隋《开皇律》的五刑体系,即笞刑、仗刑、徒刑、流刑、死刑。唐朝借贷关系有计利息与不计利息两种,不计利息称为“负债”,计息称为“出举”。唐律《户婚律》规定不得为婚和不准结婚的几种情况,概括为“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唐朝的离婚:强制离婚,义绝,就是夫妻之间的情义断绝。协议离婚也叫和离,即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唐朝赋税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唐朝的手工业分官营、私营两种。唐朝在商业管理上使用的度量衡器(斛、斗、秤、度),在《杂律》中有所规定。《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1、体例完整,结构严谨。体例完整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从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的封建法典;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其它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综观唐律篇目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2、用刑持平。从主刑看,都是采用一罪一刑;从处决死刑的方法看,历代律典规定对死刑犯人处决的发放很多,除《开皇律》新定的死刑绞、斩外,还出现了凌迟、枭首,直到清朝仍沿用;刑罚加减以轻为原则;加役流刑的设立,以此刑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唐律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唐律的影响所及不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许多国家封建法制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唐朝的监狱管理,大理寺有自己的监狱,称“大理狱”。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宋朝:《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撰上的一个变化。编赦:把日积月累的单行赦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5-编赦和“以赦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宋朝的法律形式,除律——《宋刑统》以外,主要有赦、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重法地: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根据法律规定,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因此典价比卖价低得多。宋朝将折杖法、刺配法与凌迟入律。明清:明朝的立法思想:1、重典治乱世(重典治吏的思想;重典治民的思想)2、礼刑并用3、加强法制宣传。《大明律》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因此《大明律》是明一代通行不改的根本大法。明朝除《大明律》外,还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明朝断案,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