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P178竞争法是经济法学中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宪法”。竞争法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构成。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一般主观上有过错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仿冒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伪造使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二)强制性交易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三)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四)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赂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五)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不得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七)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八)搭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十)诋毁商誉行为。商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经营者产品质量、服务态度、信用状况、社会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十一)通谋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降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二节反垄断法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是指具有违法和危害性的经济垄断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登记。此外,《反垄断法》还对涉及外资并购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垄断行为有:自然垄断、国家垄断、权利垄断、特定组织和人员的垄断、特定的企业联合组织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