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十章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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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1第十章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第一节反倾销协议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三节保障措施协议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2第一节反倾销协议一、产生背景二、关于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定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四、其他规定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3一、产生背景倾销一般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产品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由来已久,可追溯到20世纪初。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些国家认为是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并通过立法采取反倾销措施予以抵制,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加拿大1904年《海关关税法》,在世界上首次系统地规定了反倾销措施。为推动缔约方普遍接受反倾销规则,促进反倾销措施公正实施,避免反倾销措施被滥用来对国内产业实行长期保护,”乌拉圭回合”达成《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适用。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4二、关于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定《反倾销协议》的实体性规定,主要包括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的征收和价格承诺等。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5(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要件是: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1.倾销的确定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1)正常价值的确定(2)出口价格的确定(3)倾销幅度的确定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62.损害的确定《反倾销协议》中的损害分三种情况: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7(1)实质损害实质损害指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对实质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审查以下内容:第一,进口产品倾销的数量情况。包括调查期内被控产品的进口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相对数量,是否较此前有大量增长。第二,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包括调查期内是否使进口方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价格的上涨,或本应该发生的价格增长。第三,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产生的影响。应考虑和评估所有影响产业状况的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流动资金、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本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等。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8(2)实质损害威胁实质损害威胁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常迫近。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9(3)产业建立受阻产业建立受阻指进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产业建立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10(4)损害的累积评估《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口方可以累积评估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这些条件是:第一,来自每个国家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即超过了“最低倾销幅度”。第二,来自每个国家的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计,一般来讲是指高于进口方对该类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或者几个出口国各自所占份额虽低于3%,但他们的总和超过进口方进口该倾销产品总量的7%。第三,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113.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除进口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这些因素包括:(1)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2)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的改变。(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法。(4)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及生产率等。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的已知因素不限于上述因素。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调查、审议其他方面的因素,并分析其对产业损害的影响,并且不应把这些因素造成的产业损害归咎于进口产品倾销。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12(二)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进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自反倾销案件正式立案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这种措施的实施时间应尽可能短,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4个月,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到6个月至9个月。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132.最终反倾销措施在全部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14(三)反倾销税的征收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初裁时的反倾销税率与终裁的税率不同时,其不足部分不再补交,而多交部分则应退还。除非进口方主管机构以复审方式决定继续维持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15(四)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指,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从实际效果讲,价格承诺也属于反倾销措施的一种形式。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16《反倾销协议》对缔结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1.缔结协议应在进口方主管机构已经作了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的初步裁决后。2.如进口方主管机构认为其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实际上不可行,如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过大,或者其他原因,则可以不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要求。3.价格承诺可由进口方主管机构提出,但不得强迫出口商接受。4.价格承诺被接受后,应出口商的请求或进口方主管机构决定,可以继续完成倾销和损害的调查。如果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结论是否定的,则价格承诺自动失效;如结论是肯定的,价格承诺应按照规定继续有效。5.如果出口商违反了价格承诺协议,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迅速采取行动,包括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立即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立即追溯征收反倾销税。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17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一)申请人申请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为保证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反倾销协议》除了规定对国内产业的一般理解外,还规定了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对产业的代表性进行审核。《反倾销协议》进一步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25%,这些支持者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申请。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包括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有关材料,缺乏证据的简单判断不能满足立案的要求。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18(二)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及申请企业的代表性,以便判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立案调查是适当的,并就立案问题作出决定。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19(三)反倾销调查进口方在正式决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发布立案公告。公告应载明出口国的名称、涉及的产品、开始调查的日期、申请书声称倾销的依据和损害存在的概要说明。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20相关规定1.在调查开始后,如存在下列情况,反倾销调查应尽快终止。(1)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或产业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或产业损害,是可忽略不计的。2.调查的参与。公告发布后,被控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参与反倾销调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3.听证会及其他申辩机会。初裁之后,进口方主管机构将会利用各种机会,进一步核实涉诉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举行听证会,听取评论意见及实地核查。4.快速审议。对于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出口被控产品的厂商,如其在反倾销征税命令有效期间出口相同或相似产品,进口方应采取“快速审议”的办法来确定这些厂商的单独的反倾销税率。5.追溯征税。指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追溯征税的条件是:(1)被控产品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历史记录,或者进口商知道或理应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并且该倾销会造成损害。(2)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期内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入造成的。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21(四)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1.行政复审行政复审主要是就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及论证损害是否会因取消或变更反倾销税而重新发生。如经论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按照原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是不合理的,则应终止或减少征收反倾销税。2.司法审议为保证各成员方公正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协议》规定,各成员在其国内的反倾销法律中应包含司法审议机构及程序。对最终裁决和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通过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按照程序迅速进行审议。这类法庭、仲裁、行政法庭及程序,应完全独立于作出裁决或复审决定的行政主管机构,保持其独立性。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22四、其他规定(一)证据要求及对利害关系方信息的处理(二)关于发展中成员的特别规定(三)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及其职能(四)磋商和争端解决任何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影响了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可以通过反倾销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途径寻求解决。《反倾销协议》规定,除该协议另有规定外,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样适用于反倾销。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23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产生背景二、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三、补贴的分类四、补贴的争端解决和反补贴措施五、优惠待遇和过渡期六、机构和监督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24一、产生背景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国广泛采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并不否定补贴的作用,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扭曲贸易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乌拉圭回合”长达8年的谈判过程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一直是难点和焦点议题。最终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25二、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由11个部分和7个附件组成。这11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最后条款。7个附件分别是:出口补贴例示清单,关于生产过程中投入物消耗的准则,关于确定替代退税制度为出口补贴的准则,从价补贴总额的计算,搜集关于严重侵害的信息的程序,根据第12条第6款进行实地调查的程序,第27条第2款(a)项所指的发展中成员。2019年8月30日2时37分26(一)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主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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