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食品安全知识管理制度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四、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五、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六、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七、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八、食品进货、销售台帐制度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2食品安全知识管理制度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本单位在不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经营食品检验工作。2、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经营食品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4、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5、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6、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7、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8、完整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适时对照自查,随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9、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柜、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健康。为此,必须加强对员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本公司特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公司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2、员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新进实习员工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对于健康证明超过期限的员工,及时通知到指定卫生部门补办。3、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4、分管人员负责保管本公司员工的体检合格证明,以备检查,建立员工卫生档案,并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若发现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员工,应当积极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员工,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6、发现员工有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调离岗位,查明原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7、员工的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4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组织本企业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三)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生产的运行状况并记录,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四)督促本企业直接接触食品生产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并有权要求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五)积极接受和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企业食品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积极主动的参加相关监管部门和本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提升自身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七)负责与食品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八)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直接对本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5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实行门店责任制,门店负责人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严格实行查验制度。二、所有进货的食品,门店负责人及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将严格查验食品质量,防止有毒、变质、过期、不合格、假冒伪劣、受污染等食品进入本单位经营场所,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三、购进食品时,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检查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四、对食品包装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1、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2、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五、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索取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注册商标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其印章。食品信息资料应分类建档,妥善保管,以便食药监部门和消费者查验。六、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对包装不严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七、在进货时,对经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在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向报告当地食药监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6食品质量自检制度1、自行检查食品是否被污染、变质,是否超过保质期,若发现有毒在害、污染、不合格和伪劣食品,不得采购,不得入店销售。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3、对贮存、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4、对自行检查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严把质量关,防止伪劣食品及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的危害。7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本公司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守法经营,保证经营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消费者的监督以及食药监部门的检查。1、不经营假冒伪劣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伪造食品标识、冒用质量标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严格按标准组织经营,加强质量控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2、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或者经食药监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小票等相关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3、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通知供贷商或生产厂家,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8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1、对已经进入销售货架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有其他违法等问题,本公司将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2、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验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相关食品,本公司采取停止销售。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11)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9(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4、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所列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2)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4)对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食药监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5、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下柜的,需重新上柜,应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方可上柜销售。6、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下柜情况等录入公司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消费者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10食品进货、销售台帐制度1、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进货、销售台帐制度。2、为保证食品安全,本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对批发出去的食品也应当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并由专人管理。3、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包括供货者的证明文件: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4、在购进食品时,按批次向供应商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销售票据;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据册证。5、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6、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和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并作好记载以备查验。对索取的票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接受广大消费者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1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升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1、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封存控制措施。2、立即停止经营销售可疑食品下柜,封存可疑食品,保存相关证据,以供检验部门查明原因。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立即拨打医疗急救电话120,寻求医疗救助,并控制事故扩大,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4、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5、自事故发生之时起在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食药监部门报告,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人不得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6、应急措施结束后,安置慰问受害者和受影响人员,清理污染物,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