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不会考看看P20)2、国际法主体要件(不会考看看P46)(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承认的效果:(1)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和被承认国间正常外交关系的开始,在一般情况下,承认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随之而来的就是建立或保持外交关系。(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虽然新国家和新政府在国际上的权利并不取决于现存国家的承认,但承认构成“禁止反言”,即承认的行为使承认国不得否认这些权利。(3)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这种撤销实际上是由于旧的政权组织作为政府已不存在,使过去对他的承认失去意义因而失效的结果。(4)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无论法律承认还是事实承认都有追溯的效果。即承认国的法院将被承认的新国家或新政府的行为视为从其成立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4、自卫的四个要素P87(1)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即国家主权固有的权利;(2)自卫的前提是国家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3)自卫权的行使是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如果安全理事会已经采取必要行动,自卫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安全理事会的权责;(4)会员国应将其采取自卫的办法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5、引渡的原则P134很有可能考(1)政治犯不引度(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3)双重审查制,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做出最后决定。如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4)相同原则,构成印度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6、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P171很有可能考(1)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它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先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占领和行政管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等。(2)添附是指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原有国家领土。添附的种类有自然和人为两种。(3)时效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的领土的战友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最初的战友是否合法或善意。(4)割让是指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与另一国。(5)征服是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7、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内容P183很有可能考(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南极条约序言载明,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将永远转为和平目的而使用,南极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南极条约规定,在南极地区实行科研考察和调查的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在一切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在南极活动的国家应相互交换和提供有关南极的科学情报,实行科研人员的相互交流;南极的科研成果应予公开;鼓励国际组织和机构参加这方面工作。(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或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立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条约》有效期间内,队在南极不得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南极条约》没有出现环境保护的字眼,但他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放射性尘埃的条款则与环境保护有关。(5)南极条约的协商会议,协商会议也是协议南极条约体系内法律文件的场所。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P188(不会考,看看)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区域”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9、领海内刑事管辖权的四种例外P196(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3)船只或船旗国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4)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10、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P203(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于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2)二者的范围也有所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3)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1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P210(不会考,看看)法律地位:《公约》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12、使馆的职务: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有五乡镇主要职务:(1)代表,即在接收国中作为派遣国政府的代表。使馆,特别是使馆馆长,是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之间进行联系或者商讨有关两国关系事项的代言人。(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际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及代表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4)了解和报告,即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政治、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过间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13、使馆应享有的便利、特权和豁免P270(1)建馆和执行使馆职务的便利。(2)使用国旗和国徽(3)使馆馆舍不可侵犯(4)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14、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P272(不会考简答可能填空)(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管辖豁免的放弃和执行豁免的放弃;作证义务的免除;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15、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P277很有可能考简答(1)使馆馆舍不得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使馆馆舍内庇护人,庇护接受国政府所要逮捕的人。另一种情形是在使馆馆舍内拘留人。(2)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享有外交权和豁免的人员,在不妨碍这种特权和豁免的情形下,都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3)不干涉接受国内政,这些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这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外交人员如果被指控干涉接受国内政,就可以被要求召回本国。(还有)16、条约特征P293很有可能考简答(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或其它国际法主体。(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一个条约在国际法上是否有效成立,应该用国际法来衡量。(3)条约规定缔约方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首先,条约规定的是缔约方间在国际法上而不是在国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条约规定的是缔约方相互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4)缔约方必须有一定的意思表示。条约的缔约方必须就某个或某些问题达成协议,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17、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P379很有可能考简答(1)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2)依据国家间的正式协议而创立。一项阐明其组织宗旨、结构、职权与运作方式的基本文件,构成该组织成立于运作的法律基础,通常表现为国家政府间的一种多边条约。(3)设有一套承担一系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在组织结构上的最大差别,就在于有一套常设机构。(4)拥有自主权。国际组织有自己的法律人格和单独意志。(5)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国际组织是执行基本文件所确定的组织职能的工具,在那些超出了成员国单个的行动权力的领域内发挥国家间合作的职能。18、表决制度P399挺重要的,尤其是决策程序。(1)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是指组织内所有成员国都平等享有一个投票权,组织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国同意方可通过。(2)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该表决制坚持个成员国的平等投票权,即一国一票;组织决议的通过仅需获得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国的赞同票。(3)一国票数的加权表决制,在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中,其表决程序是按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等质量的投票权。有五种类型:一、加重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结合制;二、集团投票制;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模式;四、欧共体模式;五、联合安理会模式(4)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这是成员国之间通过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的决策方法。在实践中,该程序大致包括:一、在作出决定前,当事各方先行充分协商,以取得最广泛的同意;二、各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对议案的基本点已表同意而在非基本点上从有不同意见也不做正式反对,即可认为已经取得协商一致,作出决定;三、协商一致的事实须直接参加协商的会议主席确定,而不经过投票通过;四、当事各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解释或保留的方式提出,并在会议议定书中予以记录,以表明其对所做决定的同意程度。协商一致程序虽然避免了硬性投票表决,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意义,但是,由于它允许有关各方对决议提出保留,或发表自行解释的声明,甚至表示反对意见,从而影响决议的全面实施。同时协商一致的概念还相当模糊,远未形成一套固定的广泛适用的具体规则,而往往因反复协商而耗时多。这种程序还有待在实践中改进和完善。19、联合国的宗旨P404(不会考,看看即可,可能填空)(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3)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4)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20、安理会的表决权【这个必考】(安理会是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在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安理会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后者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通过实质性问题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有可能否决实质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的,不构成否决。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这就是双重否决。为防止否决权滥用,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根据日背与知产教材综合整理)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即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法律关系的资格,参与国际关系可完全自主,不受其他主体制约或限制。倘若没有这种资格,就不具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提条件,不能以国际法主体身份参与国际事务。(二)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行为能力。在国际关系中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是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基石,这就要求国际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关系并直接随国际法律关系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