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45361310X县行政机关合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X/X/XXX县行政机关合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档案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县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乡镇政府和XX国际产业园管委会、XX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经济活动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包括:(一)国有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二)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养护、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三)经过公共资源交易法定程序订立的合同;(四)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五)行政征收、征用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八)其他合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档案是指在谈判、签订、履行行政机关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一)合同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往来函电、谈判工作计划、谈判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订立相关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视听资料、电子邮件等;(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调查报告及[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