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83203067关于巡察期间收到信访件的处理意见201X/X/XX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巡察期间信访工作,妥善处理收到的各类信访件,提出如下意见。一、县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受理“全覆盖”要求下所有涉及县委巡察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及下一级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件。其中,涉及本次巡察对象的,巡察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非本次巡察对象的,由巡察组转交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转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借举报县管干部为名反映个人诉求类的信访件,按巡察组受理范围处理。二、针对其他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反映个人诉求、涉法涉诉、征地拆迁等问题的信访件,均与巡察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巡察组对收到的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的信访件转巡察办。巡察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三、对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但属于被巡察乡镇、部门、单位管辖范围的信访件,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件,由巡察组转被巡察乡镇、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其他信访件转被巡察乡镇、部门、单位信访部门处理。四、对既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又不属于被巡察乡镇、部门、单位管辖范围的信访件,巡察组按照纪检监察类、涉法涉诉类和其他信访类进行分类计数,送巡察办汇总后,按有关规定交县纪委信访室统一处置。五、转交信访件,应当填写《县委[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