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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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95689996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操作规程201X/X/XX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操作规程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批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前,提交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2.达到集中采购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在报请区政府批准之前,应当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政府。公示内容应当经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符合性审查,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意见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人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及公示情况一并报送相关部[标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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