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201X/X/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按照巨鹿县财政局关于《巨鹿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巨财[2019]72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县内交通费。常驻地是指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巨鹿县主城规划区以内。第四条严格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出行,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