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X/X/XX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中层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单位、个人,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事)件,以及按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有关规定,应当向组织报告的重要情况。具体分为个人报告重大事项和单位报告重大事项。第三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适用于我局副科(含)以上中层领导(下属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单位重大事项报告适用于我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以下同)。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和办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实事就是的原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得包庇纵容。第五条发生重大事项的单位、个人及所属单位的报告的责任主体,局人教科是组织管理和受理的责任单位。第六条个人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下列情形:1.本人自行参加的各类学会协会、俱乐部等;2.本人及配偶出国(境)情况;3.本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4.本人及家庭因投资理财等遇重大经济、民事纠纷的;5.本人及直系亲属因婚丧嫁娶等事由需要报告的;6.配偶、父母、子女涉嫌违法犯罪的;7.本人家庭购置、继承、过户转移房产或者其他不动产的;8.驾驶私人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参照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的;9.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拒收或上交他人及单位赠送的礼品、礼券、礼金、礼卡、会员卡和拒绝其他形式受贿情况;10.个人民间借贷或为他人作经济担保五十万元[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