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697439351政务中心投诉受理规范201X/X/XX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处理规范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对违返工作纪律或因工作态度、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引起的纠纷等投诉及各种事件的协调,制定本规范。一、投诉受理责任处室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处(群众投诉处理)二、投诉对象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三、投诉受理范围受理企业和群众在窗口办事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的纠纷1.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办理事项,故意不受理或随意退件的。2.对已受理的事项故意刁难、推诿、拖延不办超过时限的。3.工作态度生硬,态度粗暴,与群众发生争吵的。4.工作人员空岗影响群众办事的。5.利用审批、办证、收费等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6.其他违反《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的行为。四、投诉类型1.现场协调类投诉。由于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态度、办事效率、服务规范等方面存在明显失当行为而引起的,且可以现场协调处理解决的投诉。2.转办处理类投诉。不能在中心当场协调解决的,涉及政策及其执行问题或涉及窗口工作人员严重、多次的失当行为,有必要正式提请进驻部门解答处理的投诉。3.意见反映类投诉。向“中心”窗口提出的审批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五、投诉方式1.现场投诉。投诉者可在上班时间直接到中心督查处(群众投诉受理)进行投诉。2.电话投诉。投诉者可在上班时间通过“中心”督查处的投诉咨询电话实施投诉,投诉电话号码:XXXXXXX。[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