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27203785某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201X/X/XX某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是指行政处理决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其他重大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凡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有直接影响,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者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决策,以及报请市政府批准或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行政决策事项、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等涉法事项,在提交研究决定前应当经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四条局办公室对行政决策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法律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理由、依据,以及处理建议。第五条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处室、分局、经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在行政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局办公室参与了解决策进程情况。第六条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呈报行政决策方案时,应根据具体方案提供相应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提请审议的请示;(二)行政决策的方案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三)与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