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股东会的层面上如何维持控制权?在股东会里是按照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的数量或者比例来决策事情。一般来讲公司的事情是由持有代表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一些更重大的决定可能需要更高的比例,它可能不是1/2,可能是2/3,甚至是3/4。但是从另外的角度来讲,如果只要有1/2的表决权就能通过的话,若创始人持有50%以上的股份,那么他单方面对公司的事情决策就有很大的主动性。即使在需要2/3或者3/4以上才能通过的情况下,如果创始人持有50%以上的股权,他就有一个天然的否决权。换句话来说,他持有50%以上的股权,没有他的同意,这个事情也通过不了,因为没有他的同意,赞成票应该是达不到2/3或则3/4以上。所以说在股东会层面,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最好最理想的一个办法就是维持50%以上的股权。当然维持50%以上的股权,在创业的早期也不是一个特别难的事情。在刚开始融资的时候,公司不会发展的特别快,所以在早期不是一个问题。但是一旦公司发生多轮融资以后,一般3轮或者3轮以上融资以后,往往公司创始人的股权就会发生改变,从公司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他的股权不可能一直不变,但是最好采取一些措施保持创始人的股权不要轻易低于50%或者延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进程。对此,有两个建议:第一就是我们要尽可能的提前规划。如果创始人从创业之初就能够对公司接下来的发展所需要的融资有一个整体上的规划的话,也能整体上对维持创始人控制权的方法之一-股东会2公司的股权分配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规划。如果在急于用钱的情况下仓促地去融资可能会导致融资条件不佳,比如过低的估值、释放更多的股权,从而失去更多的公司股份,例如1号店因为资金的原因引入平安投资,一下子给了平安80%的股份,导致在非常早期的时候创始人就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如果提前对融资有一个规划的话就可以尽量避免。第二是避免对赌。这里的对赌是指两个方面,一是业绩对赌,所谓业绩对赌指投资方投资我们公司的时候先按一定的估值投资进来占一定的股权比例,譬如占20%的股权,同时投资方会与我们做一个对赌的安排,比如要求某一个财年我们的收入、利润或者用户数量应该达到一个指标,如果没有达到的话创始人就要按照对赌的规定出让股权给投资人,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创始人的股权及对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增加投资人对公司的股权。所以如果输掉对赌的话,就会过早地让创始人失去对公司50%以上的股权,从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如果说真的避免不了对赌的话,也要对股权的调整设置一个上限,换句话说,对赌输了,股权怎么调也不能让我的股权低于一定程度,譬如50%。如果有了这个约定,即使我们输掉了对赌,在股权调整上面,也不至于丧失过多股权和对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公司发展需要不断的融资,创始人的股份很难一直控制在50%以上。大多数公司在后续的融资上,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其实也是一个正常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呢?在股东会的层面,是由股东手上的股权数量来决定的,如果股权低于350%,但是手头掌握的表决权多于50%的时候其实也能达到对公司的控制,从法律上的角度上讲有几个措施:①归集表决权:把小股东的表决权归集到创始人的手上,增加创始人手上表决权的数量。例如创始人只有30%的股权,所对应的就只有30%的表决权,当他把其他几个创始小股东拥有的二十几点股权归集在一起的时候,他就会有了50%以上的表决权。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有如下几种:a.表决权委托:这是最简单的一个方式让其他的小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在公司所持有的表决权授予给股东。一般来讲,所委托的表决权是不可注销的,或者约定一个比较长的授权期限。b.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创始股东跟创始团队的其他小股东一起签署一个协议,就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时候依照统一的意志去表决,其他的股东与创始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照创始股东的意志进行表决。c.设置一个持股实体来持有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小股东都是通过持股实体间接地去持有公司的股权,同时持股实体所对应的表决权是由创始股东来控制的。创始股东除了能行使他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之外,还可以行使持股实体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持股实体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将创始股东设为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经理,这样的话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就由创始人实际控制,因此这个持股实体所代表的表决权就由这个创始股东实际控制;另外一种是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股东要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其他股东为有限合伙人(LP),大家知道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来控制的,有限合伙人是不能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因此创始股东也就控制了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表决权。这种方式除了能把其他小股东的股权归集在一起以外,如果公司有员工期权的计划的话,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把员工期权所对应的股权也设一个持股实体,将这个持股实体在目标公司所对应的表决权也放在创始股东手下。通过这种方式,创始团队的小股东以及公司预留出来的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和期权计划的这一部分股权都可以集中在创始人手上,这样加在一起,虽然他自身的股权低于50%,但是他的表决权是可以高于50%的,这样也能够继续实现创始人在公司股东会层面的表决权。归集表决权只是当创始股东股权低于50%的时候,使创始股东的表决权高于50%的常见方式之一。4②多倍表决权:创始股东的股权虽然低于50%,但是在公司章程里面约定创始人的每一股股权拥有多个表决权(譬如10个),这样能够大大地增加创始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利。前面这两种方式都是积极主动的增加创始人在公司的控制权一种的方式和策略。③创始人的否决权:创始人否决权是一种消极防御性的策略,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的时候,在公司的股东会层面做决定的时候给创始人一些否决权。这些否决权是针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的,例如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预算结算、公司重大资产的出售、公司的审计、重大人士任免、董事会变更等等,创始人可以要求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他的同意表决不通过。这样的话,虽然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但是他至少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有一个防御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