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合同法导学课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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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导学课件合同的概述一、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思考1: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间协议?-----思考2:指民事合同,是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如买卖合同;物权合同,如质押合同;身份合同,如婚姻合同等。•----案例:•2000年10月,王刚与张强达成协议,由张强收养王刚7岁的孩子,王刚同时向张强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张强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张强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张强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王刚是否可以向张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王刚支付给张强的5万元生活补助费是否应返还?•评析:•《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收养协议并不能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尽管王刚与张强之间就违约责任达成了协议,但王刚不得基于该协议要求张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并不对该协议的违反提供救济,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并不生效。•对于本案中5万元的生活补助在性质上应当视为对被收养人的一种赠与。张强在此案中,只是作为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保有被收养人的财产。•----案例:•张强去外地某县城出差,迎面开来一辆新桑塔纳车(车窗上贴着“新车新手磨合期,感谢关照”字样),张强拦下轿车,问司机能否将其带往某县城,司机说“我是新手新车,不怕出事就上来。”张强二话不说便上了车。距目的地3千米处,司机因打错方向,撞到路边树上,导致张强右臂折断,花去医药费1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现张强向法院诉称,我请求司机拉我,司机同意我乘车,我们二人之间便成立了合同,今司机履行合同过程中使我受伤,司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损失2万元。司机辩称:我与张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我的车窗上贴有“新车新手磨合斯,感谢关照”字样,我已告诉张强,我是新手新车,你不害怕出事就上来,而张强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他愿意承担出车祸的风险,从而构成风险自负。因此,我不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张强和司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司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为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关系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好意施惠无意设置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故意或过错至对方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案例:•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1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4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某的邀请。李某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作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某十分恼怒,并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约会关系是否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八)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九)为订约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十)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划分。•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依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为标准划分。•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1、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合同;•2、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无偿的,如赠与、借用合同;•3、有的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委托合同。•----案例:•2006年6月19日上午约10时许,李世雅将摩托车一辆送到周家群的摩托车修理店,要求周家群修理。当天上午约11时许,周家群将摩托车修好,李世雅付了修理费领车。因李世雅要去逛街,李世雅将摩托车停放在周家群的铺面门旁边并问能否帮他看车,周家群答应帮看摩托车。双方没有约定支付保管费。之后周家群一直在店铺干活,没有离开过现场。下午3时许,李世雅回到周家群的修理店门前想领回摩托车,发现摩托车丢失,李世雅询问摩托车的下落,周家群亦不知道。于是,李世雅向派出所报案。2007年4月16日李世雅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家群赔偿摩托车的损失2500元。•分析:•《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是无偿保管合同,且周家群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划分。•诺成合同,又成不要物合同,是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完成其他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小马曾向收藏家李某表示,要将其名下一传家之宝交于李某保管,并许诺支付李某一笔费用,李某答应其要求。半个月后,李某见小马未将该物拿来,就打电话询问,小马表示翻悔。对此,以下看法正确的有:•A、合同成立,小马违约•B、合同不成立,小马未违约•C、合同先成立,后被小马撤销•D、合同无效•注意:•1、买卖、租赁、承揽合同等是诺成合同•2、实践性合同主要有:•--动产质押合同(担保法64条2款)•--定金合同(担保法90条)•--借用合同(民通意见126)•--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210条)•--保管合同(合同法367)等。•思考--赠与合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是否应采取特定形式为标准划分。•要式合同,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合同的订立遵循不要式为原则(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划分。•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有名合同包括:•《合同法》分则确认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15种。•《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等•《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单行法确认的合同。•无名合同:•旅游合同、餐饮服务合同、住宿合同、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等。•划分意义:在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具有独立性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唯一例外的是合同中的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它作为从合同,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七)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根据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划分。•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是指其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其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而且在缔约后完全因偶然的情事而决定的合同。(赌博契约)•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如: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说服或交易等行为。•----案例•李某、王某同系个体建筑老板张某的雇工。2007年6月20日中午,张某请李某、王某同到一家餐馆吃饭时,李某说他能在半个小时内喝完10瓶啤酒。王某不信,拿出自己购买了才3天的手机说:“你要能在半个小时内喝完10瓶啤酒,我刚买的这部手机就归你。”说毕,王某掏出自己的手机放在李某面前。李某听后,即让餐馆服务员拿来10瓶啤酒,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啤酒全部喝完。张某见李某喝完啤酒,拿起手机问王某说话算不算数,王某拍拍自己的胸脯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说罢,让张某把手机交给李某。事后,王某反悔,在多次与李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手机。•从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及民法实务看,对赌博契约除经国家批准为有效外,其余的要么明确规定为无效,要么是适用公序良俗而无效。•法国对赌博及打赌一般不予法律保护,《法国民法典》第1965条规定:“法律对赌博的债务或打赌的偿付,不赋予任何诉权。”•但存在例外,第1966条规定:“关于练习使用武器的竞赛、赛跑或赛马、赛车、网球赛以及其它目的为培养灵巧及锻炼身体的同类体育比赛,约定赌注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事法律是禁止赌博行为的,赌博参与者和组织者都要受到法律制裁。长期以来,我国对赌博产生的债务都作为“恶债”而不予保护,而《民法通则》施行后,人们根据第7条和5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来衡量民间赌博的性质,认为民间赌博有违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所禁止。(八)预约合同与本合同•预约合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本合同:案例:第三人订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纠纷•乙与丙于2007年4月10日在某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其子丁位于杨浦区某小区之房屋。房屋总价为168万元。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房屋中介机构居间介绍,看房后订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经协商由甲方支付8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约定一个月内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嗣后,上海房屋价格总体上涨。乙与丙以房屋为其子丁所有,没得到书面授权出售丁房屋为由,主张《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及定金约定因主体不合格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请求:•乙与丙按定金协议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试分析:•①如何认定《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与定金约定法律效力?理由如何?②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非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行业的一种习惯做法。••“认购方须于***日至***日到***销售中心签订该商品房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相应房款、费用及相应资料,否则视为放弃该认购书中的权利,开发商不退还定金,并有权另行处置该商品房”。•——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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